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防范非法集资】如何判别非法集资?
2023-04-2315:16:12来源:
打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

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

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案例分析

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本科文化,系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职工。

2011年以来,张某某结识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参与祖某某组织的“榨会”活动,后陆续以做工程、虚假房产抵押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张某某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2990多万元。

2012年9月14日威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2018年9月27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主体对于涉案款物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要点之一。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还通过虚构工程、承诺高额返本付息等方式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事后将集资资金用于个人开销、返还部分利息等,更有大量资金的去向无法查清。因此从证据材料中可以推定张某某从未想要履行其债务,仅仅是将集资款项用于满足个人欲望,主观上具在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张某某集资诈骗的涉案对象多达51人,说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防范非法集资 山东在行动
第十二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重拳抵制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常抓不懈
【防范非法集资】如何判别非法集资?
2023-04-2315:16:12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

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

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案例分析

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本科文化,系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职工。

2011年以来,张某某结识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参与祖某某组织的“榨会”活动,后陆续以做工程、虚假房产抵押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张某某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2990多万元。

2012年9月14日威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2018年9月27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主体对于涉案款物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要点之一。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还通过虚构工程、承诺高额返本付息等方式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事后将集资资金用于个人开销、返还部分利息等,更有大量资金的去向无法查清。因此从证据材料中可以推定张某某从未想要履行其债务,仅仅是将集资款项用于满足个人欲望,主观上具在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张某某集资诈骗的涉案对象多达51人,说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