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以来,廖某、段某成立某公司,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推广团队,大肆宣传能够提供债事化解居间服务,诱导解债人参与,并承诺每月返还固定的高额收益,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
具体模式为:犯罪团伙要求解债人(债权人或债务人)按解债金额的比例(一年期50%,两年期30%,三年期20%)缴纳费用购买充值卡,并缴纳解债金额7%-8%作为服务费,承诺提供等值黄金珠宝“质押”,并每月定量返款(债务总额除以解债期限),直至期满债务返完。返款以积分方式返至客户充值卡上,积分可提现,也可在其线下签约商户或“某优品”APP网上商城购物消费。
截至案发,某公司以债事化解的旗号非法吸收资金高达81.09亿余元。2020年9月,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廖某、段某等犯罪分子逮捕。
2
案例分析
“解债类”非法集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一)打着“化债”旗号。以“债事服务”“债务化解”“解债咨询”等“解债”为名,宣称能够化解“呆、坏、死账”等债务,承诺收取服务费、保证金后,通过以物抵债、现金分期等方式实现债权代偿债务。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
(二)承诺高额回报。宣扬低风险、高收益,宣称缴纳解债金额30%—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此类机构并无实质经营活动和收益,返款依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运转不可持续。
(三)大肆宣传造势。此类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有的还设立仿冒银行的经营网点误导公众,诱使公众投资并发展人员加入,快速扩张吸收资金规模。
3
风险提示
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投资时要做到“三看一坚持”:
一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是特许行业,从事投融资等金融活动应当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看收益的合理性。非法集资犯罪份子往往宣传几倍高于银行利率的高收益高利息高回报,突出不法金融产品的高收益,诱惑投资。
三看宣传内容。金融类广告宣传中不得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市场上没有高回报、低风险金融产品,更没有“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
四要坚持依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广大债权人、债务人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不受所谓的“解债服务”机构(平台)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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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以来,廖某、段某成立某公司,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推广团队,大肆宣传能够提供债事化解居间服务,诱导解债人参与,并承诺每月返还固定的高额收益,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
具体模式为:犯罪团伙要求解债人(债权人或债务人)按解债金额的比例(一年期50%,两年期30%,三年期20%)缴纳费用购买充值卡,并缴纳解债金额7%-8%作为服务费,承诺提供等值黄金珠宝“质押”,并每月定量返款(债务总额除以解债期限),直至期满债务返完。返款以积分方式返至客户充值卡上,积分可提现,也可在其线下签约商户或“某优品”APP网上商城购物消费。
截至案发,某公司以债事化解的旗号非法吸收资金高达81.09亿余元。2020年9月,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廖某、段某等犯罪分子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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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解债类”非法集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一)打着“化债”旗号。以“债事服务”“债务化解”“解债咨询”等“解债”为名,宣称能够化解“呆、坏、死账”等债务,承诺收取服务费、保证金后,通过以物抵债、现金分期等方式实现债权代偿债务。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
(二)承诺高额回报。宣扬低风险、高收益,宣称缴纳解债金额30%—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此类机构并无实质经营活动和收益,返款依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运转不可持续。
(三)大肆宣传造势。此类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有的还设立仿冒银行的经营网点误导公众,诱使公众投资并发展人员加入,快速扩张吸收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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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投资时要做到“三看一坚持”:
一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是特许行业,从事投融资等金融活动应当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看收益的合理性。非法集资犯罪份子往往宣传几倍高于银行利率的高收益高利息高回报,突出不法金融产品的高收益,诱惑投资。
三看宣传内容。金融类广告宣传中不得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市场上没有高回报、低风险金融产品,更没有“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
四要坚持依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广大债权人、债务人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不受所谓的“解债服务”机构(平台)蛊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