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发现非法集资怎么举报?淄博这个区拟出台办法,还有奖金
2022-03-2915:41:5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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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张店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要求,以及《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淄金发〔2017〕47号)起草制定了《张店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对于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和借鉴。

  意见征集时间为:2020年 5月22日-2020年5月28日

  联系地址:张店区新村路226号

  联系电话:2180052

  电子邮箱:zdqjrbzhk@zb.shandong.cn

  张店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要求,以及《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淄金发〔2017〕47号)结合张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张店区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张店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和张店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受理举报部门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六条 举报途径:

  1、通过“平安张店”微信公众号左下角“非法集资举报”栏或“爱张店”APP进行举报。

  2、拨打电话:0533-2137826 2396968

  3、信函邮寄: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22号张店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226号区政务中心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查处程序;

  (三)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张店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对收到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受理举报的张店公安分局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金1000元。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金5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张店公安分局、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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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15:41:51来源:

21日,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张店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要求,以及《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淄金发〔2017〕47号)起草制定了《张店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对于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和借鉴。

  意见征集时间为:2020年 5月22日-2020年5月28日

  联系地址:张店区新村路226号

  联系电话:2180052

  电子邮箱:zdqjrbzhk@zb.shandong.cn

  张店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要求,以及《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淄金发〔2017〕47号)结合张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张店区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张店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和张店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受理举报部门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六条 举报途径:

  1、通过“平安张店”微信公众号左下角“非法集资举报”栏或“爱张店”APP进行举报。

  2、拨打电话:0533-2137826 2396968

  3、信函邮寄: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22号张店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226号区政务中心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查处程序;

  (三)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张店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对收到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受理举报的张店公安分局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金1000元。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金5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张店公安分局、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