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非法集资套路深,千万别“入坑”!
2022-03-2917:08:5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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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多发状态,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涉案数额高、受害人多、社会影响大,并且案发时间较长,多数案件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今天,带大家一起

认识、防范非法集资远离套路

警钟长鸣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一、何为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案例回顾

2020年9月,在东莞经商的被告人林某君联系被告人王某斌,介绍投资饮料跨区域“炒货”可以获得高额利润,拉拢王某斌等人投入资金进行“炒货”。

之后,林某君伙同王某斌在明知“炒货”不可能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向亲友及社会人员宣传“炒货”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虚构资金用途,以相当于月息8%至40%不等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其中,林某君以其在东莞市实际经营的某饮料商行为幌子,以扩大经营规模、合作开设仓库为借口,诱骗投资者投资后将投资的货物,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以此快速套现偿还前期投资者的高额利息,营造生意好的假象,并虚构“六个核桃”东莞市总代理等事实,引诱被告人杨某涌等人在东莞市拉拢社会公众投资“炒货”;王某斌在林某君的指使下在揭西县开设一商行及仓库,以此为幌子引诱投资者投资,并组织投资者到东莞市参观酒窖、仓库,夸大林某君的经济实力,引诱王某灼等人拉拢社会公众投资“炒货”。

期间,被告人林某材、傅某君、傅某明明知林某君、王某斌非法集资,仍为林某君、王某斌提供银行卡使用、帮助转账给投资者、介绍投资者投资,并帮助林某君、王某斌提现以转移资金等。被告人杨某涌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杨某波等20余人投资“炒货”。他还将投资者进行分组,建立微信群转发林某君的“炒货”信息并统一转账给林某君,造成投资者损失187万元。

案例剖析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非法集资常用套路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四个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防范非法集资提示

可能大家以为非法集资离自己很遥远,其实不然,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稍不留神,你就可能会被犯罪分子慢慢掏空“钱袋子”,甚至倾家荡产!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看三思”法

三看:

一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的批准文书,并向监管部门核实真伪;

二看投资理财产品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真实、安全、可靠。

三思:

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防范非法集资 山东在行动
第十二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重拳抵制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常抓不懈
非法集资套路深,千万别“入坑”!
2022-03-2917:08:59来源: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多发状态,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涉案数额高、受害人多、社会影响大,并且案发时间较长,多数案件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今天,带大家一起

认识、防范非法集资远离套路

警钟长鸣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一、何为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案例回顾

2020年9月,在东莞经商的被告人林某君联系被告人王某斌,介绍投资饮料跨区域“炒货”可以获得高额利润,拉拢王某斌等人投入资金进行“炒货”。

之后,林某君伙同王某斌在明知“炒货”不可能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向亲友及社会人员宣传“炒货”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虚构资金用途,以相当于月息8%至40%不等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其中,林某君以其在东莞市实际经营的某饮料商行为幌子,以扩大经营规模、合作开设仓库为借口,诱骗投资者投资后将投资的货物,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以此快速套现偿还前期投资者的高额利息,营造生意好的假象,并虚构“六个核桃”东莞市总代理等事实,引诱被告人杨某涌等人在东莞市拉拢社会公众投资“炒货”;王某斌在林某君的指使下在揭西县开设一商行及仓库,以此为幌子引诱投资者投资,并组织投资者到东莞市参观酒窖、仓库,夸大林某君的经济实力,引诱王某灼等人拉拢社会公众投资“炒货”。

期间,被告人林某材、傅某君、傅某明明知林某君、王某斌非法集资,仍为林某君、王某斌提供银行卡使用、帮助转账给投资者、介绍投资者投资,并帮助林某君、王某斌提现以转移资金等。被告人杨某涌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杨某波等20余人投资“炒货”。他还将投资者进行分组,建立微信群转发林某君的“炒货”信息并统一转账给林某君,造成投资者损失187万元。

案例剖析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非法集资常用套路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四个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防范非法集资提示

可能大家以为非法集资离自己很遥远,其实不然,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稍不留神,你就可能会被犯罪分子慢慢掏空“钱袋子”,甚至倾家荡产!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看三思”法

三看:

一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的批准文书,并向监管部门核实真伪;

二看投资理财产品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真实、安全、可靠。

三思:

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