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织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网 守住百姓钱袋子
2022-03-2922:52: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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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1日电 (记者杜燕飞)备受业内关注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防范、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业内人士表示,《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上升到了更高的法律层级,权威性更强,威慑力更大。同时,《条例》完善了处置非法集资的程序,明确了清退资金来源,将成为维护公众财产利益的有效手段。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共查处非法集资案件7500余起,3年攻坚办结存量案件1.1万起,涉案金额3800余亿元。

此前,司法部、银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相关内容答记者时表示,虽然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可控,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条例》实施后,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负责人表示。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为了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条例》列举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等行为。

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针对这一现象,《条例》明确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在日前召开的2021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上,银保监会强调,在“防非处非”工作实践中,必须坚持“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对任何违法违规开展实质属于金融的经营活动,都要理直气壮地果断采取措施,集聚强光照射“灰色地带”,有效铲除风险滋生的土壤。

清退资金优先于缴纳罚款 有利于最大限度挽回公众损失

对于“非法集资资金如何清退”的问题,《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了清退资金的来源: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郭华表示,《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清退资金优先于缴纳罚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挽回社会公众的损失,发挥好守护百姓“钱袋子”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要高度警惕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房地产等领域涉非风险趋向,密切关注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以及解债服务等旗号的新型风险,紧盯养老服务、涉农组织、民办学校、线上教育等民生领域,对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非法集资尽早发现,露头就打。”银保监会表示,同时,加大力度追赃挽损,完善违法所得应追尽追、应退尽退机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防范非法集资 山东在行动
第十二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重拳抵制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常抓不懈
织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网 守住百姓钱袋子
2022-03-2922:52:12来源:

人民网北京5月1日电 (记者杜燕飞)备受业内关注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防范、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业内人士表示,《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上升到了更高的法律层级,权威性更强,威慑力更大。同时,《条例》完善了处置非法集资的程序,明确了清退资金来源,将成为维护公众财产利益的有效手段。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共查处非法集资案件7500余起,3年攻坚办结存量案件1.1万起,涉案金额3800余亿元。

此前,司法部、银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相关内容答记者时表示,虽然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可控,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条例》实施后,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负责人表示。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为了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条例》列举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等行为。

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针对这一现象,《条例》明确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在日前召开的2021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上,银保监会强调,在“防非处非”工作实践中,必须坚持“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对任何违法违规开展实质属于金融的经营活动,都要理直气壮地果断采取措施,集聚强光照射“灰色地带”,有效铲除风险滋生的土壤。

清退资金优先于缴纳罚款 有利于最大限度挽回公众损失

对于“非法集资资金如何清退”的问题,《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了清退资金的来源: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郭华表示,《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清退资金优先于缴纳罚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挽回社会公众的损失,发挥好守护百姓“钱袋子”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要高度警惕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房地产等领域涉非风险趋向,密切关注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以及解债服务等旗号的新型风险,紧盯养老服务、涉农组织、民办学校、线上教育等民生领域,对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非法集资尽早发现,露头就打。”银保监会表示,同时,加大力度追赃挽损,完善违法所得应追尽追、应退尽退机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