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也在逐渐变化,表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等新特点,往往给投资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那么,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有哪些?
作为普通公众,如何才能避免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呢?
我们先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
老朋友推荐了一个理财项目
七十多岁的苏阿姨经老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
一见面,刘某就向苏阿姨介绍起了投资项目。刘某说,他知道一个外国的赌场项目,实力强、投资少、回本快、利润高,保证每天都有返利,一个月就可以收回本金,之后每天都有分红。投资情况在网站上都可以看到,清晰可查、随时更新、稳定靠谱,问苏阿姨要不要试一试。同时,刘某还说,投资该项目需要交700元的入会费,投资额最低为7000元。
刘某说得挺复杂,苏阿姨有点懵,但听到只需要投资7700元,1个月就能回本,又想着是老朋友介绍,便动了心。
苏阿姨立刻按照刘某说的交了钱。刘某给苏阿姨写了收条,上面写着“保证本金退回”的字样。看到收条,苏阿姨更加放心了。
后来,刘某又找到苏阿姨说起投资升级的事儿,项目的投资有不同的级别,投资金额越多,介绍朋友越多,就越能成为更高级别的代理,相应分红的金额也就越高。苏阿姨不仅多交钱升了级,还推荐给了朋友魏阿姨、王阿姨、杨叔叔等人,朋友当中有人也提出了质疑,但禁不住苏阿姨再三推荐,也就认可了投资。苏阿姨还用了现金垫付、积分兑换等方式来让朋友们尽快投资,晚点再把钱还她就行。
投资之后,苏阿姨一直等着项目分红,哪知才过去了几个月,就发现登录查询投资情况的网站,页面公告显示“接相关博彩主管部门的通知,勒令网络整改”,自己投资的金额也查不到了,别说拿不到分红,本金也取不出来。一些投资人随即报警,被告人刘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当前,非法集资的隐蔽性逐渐增强,许多骗局以私募入股、虚拟数字货币、区块链、元宇宙等新概念为名目,通过熟人推荐等方式扩大规模,利用网站运营等途径吸收资金,具有较大诱惑力和较强欺骗性,参与者易遭受财产损失。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对于不了解的领域保持审慎的态度,打消“以小钱赚大钱”的想法。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切勿相信“稳赚不赔”一类的谎言!
案例二
投资金矿行不行
从事房地产工作的丁先生最近手头有了一点富余资金,就想着找点项目投资一下。一次聊天,听人介绍说吉林的一家矿业公司的金矿投资项目不错,前景非常好,于是打算亲自去公司考察考察,了解详细情况。
与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后,丁先生前往公司办公室,发现还有很多人在现场。公司的人介绍说,金矿项目是采取合作开发、投资入股的模式,投资款每股为人民币3.6万元,投资期限为四个月,两个月即可回收本金,四个月可以实现入股本金的翻番。
丁先生听完介绍颇为心动,为了谨慎起见,他问负责人公司是否有开矿的资质。负责人张经理称,公司在吉林省某市有金矿,并且取得了探矿证,为了办理采矿证需要以入股的方式募集资金。丁先生要求看一下公司的探矿证,张经理说没问题,并向来了解情况的客户们出示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明上载明的探矿权人为该公司,还载有“证号”“勘查项目名称”“地理位置”等信息。丁先生和其他客户看完探矿证后,心里踏实多了,纷纷答应和公司签订合同。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丁先生连续多次以本人和亲属的名义投资了72万元。前三个月,公司还能正常返款,大约返了37万元,从第四个月开始,公司就不再返款了。丁先生非常着急,到公司了解情况,并要求公司尽快返款,还有几名客户没收到返款也来到公司责问。后来公司为了让大家相信确有其事,由公司法人王某带着丁先生和其他客户到吉林考察,开车拉着他们到一个山沟里看到了金矿,并称开采金矿还需要从其他地方贷款一亿元,此后可向客户继续返款。后来,公司迟迟没有向客户返款,丁先生等人发现被骗后报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等人使用伪造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虚构“合作开发金矿”的事实,以某矿业公司募集资金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27名被害人款项共计200余万元。法院认定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等人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责令王某等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百六十余万元。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依法得到批准,同时取得探矿证和采矿证后,才能取得开采权,自然人不能擅自开采金矿。如果有人宣传金矿开采项目,并声称取得了相关证件,大家一定要登录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仔细查验证件上的各项信息是否相符。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开采金矿并不是稳赚不赔的生意,开采的成本往往非常高,如果遇到金价低迷的情况,很有可能会赔钱,所以如果对方宣传投资金矿项目保本付息,就算这个金矿项目是真的,也可能是在没有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后资金链一旦断裂,投资款也就有去无回了!
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特别隐蔽的犯罪手法,甚至还包裹着合法的外衣。除此以外,还有哪些常见的非法集资犯罪手法?
除了虚构金矿等投资项目,利用发行原始股、投资入股、委托理财也是常见的犯罪方式,而且近年来,“套路贷”“P2P”(通过一个平台,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等新型犯罪手法也逐渐产生。
犯罪手法太隐蔽,小心谨慎多注意!对于我们普通公众,怎样才能避免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呢?
“信息不留名”。不随意填写调查问卷、不点击陌生链接、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不对陌生人谈及真实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包括姓名年龄、电话住址、银行账户、家庭成员等。
“活动慎参加”。不随意根据传单、电视广告指引参加线下“养生讲座”“健康体检”“拍卖换购”“抽奖兑换”“旅游参观”等可疑活动,不贪图免费礼品,不接受免费服务。
“承诺不轻信”。不相信“保本高息” “稳赚不赔”等投资承诺,勿轻信虚假宣传,从主体资格、营销方式、互联网网址、收款账号等方面全面辨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活动。
“捡漏不动心”。不参加“购物返本”“消费返利”等购物活动,切忌“捡漏”“占便宜”心态,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款项慎支付”。不要轻易付款转账,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在做出任何款项支付决策之前都要“三思而后行”。
“报警不拖延”。在发现问题后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及时报警,不要等待、拖延,以防延误公安机关侦查抓捕和追赃挽损的黄金时间。
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也在逐渐变化,表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等新特点,往往给投资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那么,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有哪些?
作为普通公众,如何才能避免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呢?
我们先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
老朋友推荐了一个理财项目
七十多岁的苏阿姨经老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
一见面,刘某就向苏阿姨介绍起了投资项目。刘某说,他知道一个外国的赌场项目,实力强、投资少、回本快、利润高,保证每天都有返利,一个月就可以收回本金,之后每天都有分红。投资情况在网站上都可以看到,清晰可查、随时更新、稳定靠谱,问苏阿姨要不要试一试。同时,刘某还说,投资该项目需要交700元的入会费,投资额最低为7000元。
刘某说得挺复杂,苏阿姨有点懵,但听到只需要投资7700元,1个月就能回本,又想着是老朋友介绍,便动了心。
苏阿姨立刻按照刘某说的交了钱。刘某给苏阿姨写了收条,上面写着“保证本金退回”的字样。看到收条,苏阿姨更加放心了。
后来,刘某又找到苏阿姨说起投资升级的事儿,项目的投资有不同的级别,投资金额越多,介绍朋友越多,就越能成为更高级别的代理,相应分红的金额也就越高。苏阿姨不仅多交钱升了级,还推荐给了朋友魏阿姨、王阿姨、杨叔叔等人,朋友当中有人也提出了质疑,但禁不住苏阿姨再三推荐,也就认可了投资。苏阿姨还用了现金垫付、积分兑换等方式来让朋友们尽快投资,晚点再把钱还她就行。
投资之后,苏阿姨一直等着项目分红,哪知才过去了几个月,就发现登录查询投资情况的网站,页面公告显示“接相关博彩主管部门的通知,勒令网络整改”,自己投资的金额也查不到了,别说拿不到分红,本金也取不出来。一些投资人随即报警,被告人刘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当前,非法集资的隐蔽性逐渐增强,许多骗局以私募入股、虚拟数字货币、区块链、元宇宙等新概念为名目,通过熟人推荐等方式扩大规模,利用网站运营等途径吸收资金,具有较大诱惑力和较强欺骗性,参与者易遭受财产损失。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对于不了解的领域保持审慎的态度,打消“以小钱赚大钱”的想法。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切勿相信“稳赚不赔”一类的谎言!
案例二
投资金矿行不行
从事房地产工作的丁先生最近手头有了一点富余资金,就想着找点项目投资一下。一次聊天,听人介绍说吉林的一家矿业公司的金矿投资项目不错,前景非常好,于是打算亲自去公司考察考察,了解详细情况。
与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后,丁先生前往公司办公室,发现还有很多人在现场。公司的人介绍说,金矿项目是采取合作开发、投资入股的模式,投资款每股为人民币3.6万元,投资期限为四个月,两个月即可回收本金,四个月可以实现入股本金的翻番。
丁先生听完介绍颇为心动,为了谨慎起见,他问负责人公司是否有开矿的资质。负责人张经理称,公司在吉林省某市有金矿,并且取得了探矿证,为了办理采矿证需要以入股的方式募集资金。丁先生要求看一下公司的探矿证,张经理说没问题,并向来了解情况的客户们出示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明上载明的探矿权人为该公司,还载有“证号”“勘查项目名称”“地理位置”等信息。丁先生和其他客户看完探矿证后,心里踏实多了,纷纷答应和公司签订合同。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丁先生连续多次以本人和亲属的名义投资了72万元。前三个月,公司还能正常返款,大约返了37万元,从第四个月开始,公司就不再返款了。丁先生非常着急,到公司了解情况,并要求公司尽快返款,还有几名客户没收到返款也来到公司责问。后来公司为了让大家相信确有其事,由公司法人王某带着丁先生和其他客户到吉林考察,开车拉着他们到一个山沟里看到了金矿,并称开采金矿还需要从其他地方贷款一亿元,此后可向客户继续返款。后来,公司迟迟没有向客户返款,丁先生等人发现被骗后报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等人使用伪造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虚构“合作开发金矿”的事实,以某矿业公司募集资金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27名被害人款项共计200余万元。法院认定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等人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责令王某等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百六十余万元。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依法得到批准,同时取得探矿证和采矿证后,才能取得开采权,自然人不能擅自开采金矿。如果有人宣传金矿开采项目,并声称取得了相关证件,大家一定要登录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仔细查验证件上的各项信息是否相符。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开采金矿并不是稳赚不赔的生意,开采的成本往往非常高,如果遇到金价低迷的情况,很有可能会赔钱,所以如果对方宣传投资金矿项目保本付息,就算这个金矿项目是真的,也可能是在没有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后资金链一旦断裂,投资款也就有去无回了!
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特别隐蔽的犯罪手法,甚至还包裹着合法的外衣。除此以外,还有哪些常见的非法集资犯罪手法?
除了虚构金矿等投资项目,利用发行原始股、投资入股、委托理财也是常见的犯罪方式,而且近年来,“套路贷”“P2P”(通过一个平台,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等新型犯罪手法也逐渐产生。
犯罪手法太隐蔽,小心谨慎多注意!对于我们普通公众,怎样才能避免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呢?
“信息不留名”。不随意填写调查问卷、不点击陌生链接、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不对陌生人谈及真实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包括姓名年龄、电话住址、银行账户、家庭成员等。
“活动慎参加”。不随意根据传单、电视广告指引参加线下“养生讲座”“健康体检”“拍卖换购”“抽奖兑换”“旅游参观”等可疑活动,不贪图免费礼品,不接受免费服务。
“承诺不轻信”。不相信“保本高息” “稳赚不赔”等投资承诺,勿轻信虚假宣传,从主体资格、营销方式、互联网网址、收款账号等方面全面辨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活动。
“捡漏不动心”。不参加“购物返本”“消费返利”等购物活动,切忌“捡漏”“占便宜”心态,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款项慎支付”。不要轻易付款转账,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在做出任何款项支付决策之前都要“三思而后行”。
“报警不拖延”。在发现问题后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及时报警,不要等待、拖延,以防延误公安机关侦查抓捕和追赃挽损的黄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