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碗平集资诈骗一案,对张碗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连同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判决,以下简称威氏集团)及关联公司因经营亏损和违规销售长谷路四幢工业厂房而致资金链断裂。
为偿还债务,被告人张碗平及张威华(已判决)在明知长谷路厂房尚未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政府支持”并隐瞒威氏集团及关联企业负有巨额债务的事实,以投资建设长谷路养老公寓项目等为名,通过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良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易旭(上海)有限公司等作为融资平台,招揽高管、员工在本市及江苏等地设立多个门店,采用发放广告、组织酒会、口口相传等方式,由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威氏颐养养老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年化收益率7%-17%不等的借款协议,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让威氏集团对投资款作到期还本付息的担保。
经审计,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间,威氏集团共向2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亿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4.4亿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碗平作为威氏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张碗平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8月3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碗平集资诈骗一案,对张碗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连同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判决,以下简称威氏集团)及关联公司因经营亏损和违规销售长谷路四幢工业厂房而致资金链断裂。
为偿还债务,被告人张碗平及张威华(已判决)在明知长谷路厂房尚未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政府支持”并隐瞒威氏集团及关联企业负有巨额债务的事实,以投资建设长谷路养老公寓项目等为名,通过上海巨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良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易旭(上海)有限公司等作为融资平台,招揽高管、员工在本市及江苏等地设立多个门店,采用发放广告、组织酒会、口口相传等方式,由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威氏颐养养老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年化收益率7%-17%不等的借款协议,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让威氏集团对投资款作到期还本付息的担保。
经审计,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间,威氏集团共向2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亿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4.4亿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碗平作为威氏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张碗平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