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黄河口普法|警惕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2023-12-0510:24: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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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些不法个人、企业打着“投资管理”“挖矿”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群体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今天我们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整理提供的两起案例进行普法,提醒市民擦亮眼睛,增强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案例一

  某投资管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简介】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无相关部门批准情况下,公开招募业务人员,通过广播、分发传单等宣传手段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先后在乡镇设置分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引诱社会不特定人员与公司签订委托投资中介服务合同,出具委托投资理财凭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00万元,造成损失3900万元。最终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手法有两点需要特别警惕注意。

  一是以合法身份为掩护,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非法集资公司多选择开设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网点或居民生活区,且都有一个合法身份为掩护,被冠以“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名称,其营业执照、营业地点、经营项目等也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正式批准,审批经营范围一般为咨询类业务或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且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但往往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规开展吸收资金业务。

  二是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非法集资者不惜投重金投放广告,或打着政府支持行业发展的旗号,或建立网站宣传业务,千方百计“包装实力”,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案例二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例简介】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等人成立“某币”平台,以投资人购买“矿机”挖取“某币”换取收益的运行模式,利用网络、出租车广告、召开启动大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业务宣传并拉拢群众在其公司网站进行会员注册,通过刷卡、第三方支付、现金等方式进行投资,以每日可获15%—2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吸收群众资金,吸收资金基本用于支付投资人前期收益和转移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造成数百集资参与人损失近1500余万元,最终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手法有两点需要特别警惕注意。

  一是虚假宣传。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作期间,使用了大量的虚假宣传手段蛊惑集资参与人进行“投资”。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悬挂了大量诸如“中国首批互联网数字货币单位”“最具竞争力企业”等自制牌匾证书等用于吹嘘其公司实力。同时,对外宣称其旗下控股多家企业,实力雄厚。

  二是高利诱惑。集资参与人购买“矿机”挖取“某币”,每日便可获15%—20%的高额回报,实则依旧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老把戏”。央行等7部委下文明确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防范非法集资 山东在行动
第十二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重拳抵制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常抓不懈
黄河口普法|警惕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2023-12-0510:24:08来源:


  近年来,一些不法个人、企业打着“投资管理”“挖矿”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群体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今天我们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整理提供的两起案例进行普法,提醒市民擦亮眼睛,增强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案例一

  某投资管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简介】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无相关部门批准情况下,公开招募业务人员,通过广播、分发传单等宣传手段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先后在乡镇设置分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引诱社会不特定人员与公司签订委托投资中介服务合同,出具委托投资理财凭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00万元,造成损失3900万元。最终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手法有两点需要特别警惕注意。

  一是以合法身份为掩护,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非法集资公司多选择开设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网点或居民生活区,且都有一个合法身份为掩护,被冠以“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名称,其营业执照、营业地点、经营项目等也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正式批准,审批经营范围一般为咨询类业务或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且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但往往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规开展吸收资金业务。

  二是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非法集资者不惜投重金投放广告,或打着政府支持行业发展的旗号,或建立网站宣传业务,千方百计“包装实力”,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案例二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例简介】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等人成立“某币”平台,以投资人购买“矿机”挖取“某币”换取收益的运行模式,利用网络、出租车广告、召开启动大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业务宣传并拉拢群众在其公司网站进行会员注册,通过刷卡、第三方支付、现金等方式进行投资,以每日可获15%—2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吸收群众资金,吸收资金基本用于支付投资人前期收益和转移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造成数百集资参与人损失近1500余万元,最终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手法有两点需要特别警惕注意。

  一是虚假宣传。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作期间,使用了大量的虚假宣传手段蛊惑集资参与人进行“投资”。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悬挂了大量诸如“中国首批互联网数字货币单位”“最具竞争力企业”等自制牌匾证书等用于吹嘘其公司实力。同时,对外宣称其旗下控股多家企业,实力雄厚。

  二是高利诱惑。集资参与人购买“矿机”挖取“某币”,每日便可获15%—20%的高额回报,实则依旧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老把戏”。央行等7部委下文明确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