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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数字人民币“跑分”案件审结:洗钱超千万元,10名成员均获刑
2024-01-1211:03: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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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上海高院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涉及上海首例数字人民币“跑分”案件。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23年5月底,汪某在杨浦区的一家银行ATM机处,两小时内使用10多个不同手机号码注册的数字人民币账户,通过ATM数字人民币兑换功能取现30笔,金额高达12.3万元,几乎将当时ATM机内存放的现金取空。

  明显“超标”的账户数量,过于频繁的兑换次数,短时大量的取现金额,立即引起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警觉,他们随即报案。

  据介绍,为适应支付方式出现的新变化,该银行积极进行数字人民币的对接与智能设备的升级,上新了数字人民币ATM兑换功能,只需“手机号码+验证码+支付密码”,即可从ATM机内兑换取出现金。

  自2023年5月2日起,肖某为非法牟利,利用数字人民币四类账户非实名、手机验证即可开立等特征以及ATM兑换取现功能,组建“跑分车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将上家提供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四类)内钱款取出,并从中赚取“手续费”。

  作为“跑分车队”负责人,肖某与上家沟通确定需要取现的金额后,由团队成员向虚拟币商购买兑换虚拟货币,并将获取的虚拟货币支付至上家指定账户。上家再将对应金额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和密码发送给肖某,肖某团队随即使用上述数字人民币账户、密码至银行网点通过ATM机取现后转至指定银行账户。

  经司法审计,2023年5月至6月间,肖某带领“跑分车队”共计从900余个数字人民币账户中取现1000余万元,其中80余万元系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钱款。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阚某、汪甲、汪某、陈某、杨某、冯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8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千元至四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龚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2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杨浦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赵静表示,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活动的热情,设计虚假活动页面套取受害人个人信息从而盗取资金。

  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活动时,不要随意点击来历不明的“活动链接”、邮件或网站,更不要在来源不明的页面中填写个人信息,而应当通过官方途径获取数字人民币的权威资讯,通过正规渠道开立和使用数字人民币账户。

  不法分子往往以丰厚报酬作为诱饵,发布购买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广告,利用收购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跑分”“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如涉嫌违法犯罪的,不仅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征信,被相关机构采取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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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数字人民币“跑分”案件审结:洗钱超千万元,10名成员均获刑
2024-01-1211:03:13来源:

1月9日,上海高院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涉及上海首例数字人民币“跑分”案件。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23年5月底,汪某在杨浦区的一家银行ATM机处,两小时内使用10多个不同手机号码注册的数字人民币账户,通过ATM数字人民币兑换功能取现30笔,金额高达12.3万元,几乎将当时ATM机内存放的现金取空。

  明显“超标”的账户数量,过于频繁的兑换次数,短时大量的取现金额,立即引起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警觉,他们随即报案。

  据介绍,为适应支付方式出现的新变化,该银行积极进行数字人民币的对接与智能设备的升级,上新了数字人民币ATM兑换功能,只需“手机号码+验证码+支付密码”,即可从ATM机内兑换取出现金。

  自2023年5月2日起,肖某为非法牟利,利用数字人民币四类账户非实名、手机验证即可开立等特征以及ATM兑换取现功能,组建“跑分车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将上家提供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四类)内钱款取出,并从中赚取“手续费”。

  作为“跑分车队”负责人,肖某与上家沟通确定需要取现的金额后,由团队成员向虚拟币商购买兑换虚拟货币,并将获取的虚拟货币支付至上家指定账户。上家再将对应金额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和密码发送给肖某,肖某团队随即使用上述数字人民币账户、密码至银行网点通过ATM机取现后转至指定银行账户。

  经司法审计,2023年5月至6月间,肖某带领“跑分车队”共计从900余个数字人民币账户中取现1000余万元,其中80余万元系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钱款。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阚某、汪甲、汪某、陈某、杨某、冯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8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千元至四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龚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2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杨浦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赵静表示,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活动的热情,设计虚假活动页面套取受害人个人信息从而盗取资金。

  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活动时,不要随意点击来历不明的“活动链接”、邮件或网站,更不要在来源不明的页面中填写个人信息,而应当通过官方途径获取数字人民币的权威资讯,通过正规渠道开立和使用数字人民币账户。

  不法分子往往以丰厚报酬作为诱饵,发布购买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广告,利用收购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跑分”“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如涉嫌违法犯罪的,不仅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征信,被相关机构采取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