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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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2020-06-1311:31:25来源: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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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技术的创新,行业的变革,对非法集资犯罪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在犯罪组织、犯罪规模、犯罪涉案金额、犯罪危害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更为显著。随着当前“互联网+”程度的加深,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不得不以全新的视角思考侦查与维稳工作,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挑战,找寻有效对策。公安机关必须紧跟当前数据技术的革新,以数据思维变革侦查工作,探索智能打击新模式;树立非法集资打击的战略意识,构建立体化整体打击格局;吸纳社会数据与技术资源,形成多元化犯罪预警处置策略;不断加强犯罪行为数据化规则研究,丰富数据侦查方法;分级预警积极挽损,及时公开信息化解涉稳隐患,削弱和减少大规模犯罪集中爆发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提升公安机关对整体犯罪形势的控制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推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从概念走向落地,“互联网+”的运用已经逐步推动社会各行业新一轮的全新变革。尤其是支付方式的推陈出新,物联网的全面构建,人工智能的迅猛升级加剧了各行业变革的深度。在这场变革中,社会新兴行业监督管理的缺失和空白更为突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经济犯罪风险也伴随着新一轮的“互联网+”变革不断提升,犯罪空间持续扩张。尤其较为凸显的是新兴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集中爆发的非法集资犯罪,其社会危害进一步加深。从近年来此类犯罪治理状况发现,虽然相关行业行政监管日益加强,但是整治的效果并不显著,犯罪发案率并没有实现较大的降低,犯罪在各经济领域间迁移,犯罪总量逐渐攀升,涉案金额逐年剧增,犯罪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面对这一形势,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必须以更为全新的视角,变革当前侦查思维与模式,创新侦查手段与方法,以提升公安机关对整体犯罪形势的控制力度,削弱和减少大规模犯罪集中爆发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与政治稳定。

  一、“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变化

  纵观近年来在非法集资犯罪领域中的大要案件,通过深入梳理分析,可以见微知著把握犯罪的发展脉络,尤其在发案总量、涉案金额、犯罪组织、犯罪手段、犯罪规模、犯罪危害等方面的显著变化。

  (一)发案总量持续高位运行,形势依旧严峻

  非法集资犯罪持续高发,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从近年来的犯罪形势可以看出案件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2018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693起,同比增长12.7%;涉案金额3542亿元,同比增长97.2%。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从近年来的发案总量可以看出非法集资犯罪一直以来都呈现上升趋势,打击效果不够理想,相关部门仍需加大犯罪治理的广度与深度。

  (二)犯罪组织者社会层次更高,资本运作专业性更强

  从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中可见,一方面,犯罪组织者设立多层级公司架构,以集团化公司模式实施犯罪,欺骗性较强。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设立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并广泛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部,展示出庞大的经济实力,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更强。另一方面,犯罪过程中,犯罪组织拥有更为专业的操作团队,运用更为复杂的金融操作,为案件侦查带来更大的难度。此类犯罪中具有一定的经济行业背景,或者具有相关领域中高级管理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这些人员对经济领域更为熟悉,对资本的运作更为娴熟,运用更加复杂的经济业务使犯罪更具迷惑性。一些涉案公司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的难度。在一些非法集资大要案中,多采用集团化、跨区域、多层级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制造一定数量的公司群,波及多个地区。这些公司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彼此关联,互相掩护,使投资者难以识别骗局。

  (三)犯罪行为触及经济体系的深层面,传导作用致使风险隐患更大

  从涉案公司的控股情况、涉案资金的流动情况都可以发现,犯罪人不仅仅是简单的非法占有资金的问题,而是通过犯罪获取巨额资金为实现其自身扩张提供充足的资本,通过各种资本运作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在这一过程中,犯罪行为所撬动的不仅仅是投资人或者参与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对资金流向的行业形成了传导效应。涉案资金流动到更多的领域,犯罪行为通过所吸纳的资金将风险传导至其他行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在行业间易产生连锁反应,对经济秩序易形成更大的危害。同时,支付方式的便捷,资本市场的运作,使资金的流动更加自由与复杂,相互间的连锁反应将更加迅速,加快了行业间的风险传递。

  (四)个案涉案资金的体量再次升级,维稳压力加重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个案涉案资金的体量再次升级,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维护社会稳定压力再次增大。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新发非法集资案件中,跨省案件190起,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345起,集资人数超千人案件235起。“e租宝”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达762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115万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未兑付缺口380亿余元,案件审判、处置难度非常大。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重特大案件多发,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达50起,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指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资金体量的再次升级,案件在时空方面的集中爆发,使得我们关注的不再是简单的账面数字,而不得不更加关注这些巨额资金的流动带来的传导效应以及其对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二、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一)发案量仍旧居高不下,防范与打击的社会效果不显著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与传销犯罪越加融合,犯罪形势依旧严峻。从历年来的数据可以看出非法集资案件处于集中暴发期,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15—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分别为5843件、7990件、8480件、9183件,同比分别上升108.23%、36.7%、6.13%、8.29%(见下图)。虽然2015年至2018年,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70%,监禁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90%,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7],但是总体发案量并没有随之降低,涉案金额仍旧攀升,说明该类犯罪社会防范与打击的社会效果并不显著,现有犯罪治理模式仍然需要加以调整。

  (二)案件爆发的时间和地域较为集中,警力资源凸显紧张

  2018年,P2P模式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公安部要求各地及时排查P2P行业犯罪风险问题,及时进行前期处置,减少刑事风险的累积,避免社会整体态势进一步恶化。从全国范围看,虽然各省市都爆发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但是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相对来说,案件所占比重更大,接近全国发案量的70%。2018年浙江省问题平台最多,达到242家,占到2018年度全国问题平台的25.6%。2018年新发互联网集资案件数占比30%,涉案金额和人数分别占到69%和86%[2]。面对如此集中爆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在应对过程中凸显警力不足,疲于应对。

  (三)传统个案的证据体系与大数据侦查模式的冲突愈加明显,阻碍侦查效率的提升

  当前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线索能力增强,相对应的案件处置效率凸显迟缓。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大数据侦查模式的探索,通过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警企合作,提升犯罪行为监测预警水平,使案件线索来源更加多样化。线索来源丰富的同时,由于每一个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员众多,证据体系复杂,侦办处置周期较长,案件积压情况越加凸显。一方面,证据收集能力滞后。证据搜集能力与主动侦查激增的案件数不匹配,致使案件积压。在主动侦查中,发现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由于警力资源的限制,立案后后续侦查工作繁重,有限的警力资源难以应对当前不断激增的案件数量。基于大量案件并非是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的报案,有的是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主动发现,有的是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因而各部门只能够结合各自的警力资源,有限度地开展侦查,而不能够实现对已发现的犯罪开展全面打击。另一方面表现为传统模式下的小数据侦查所形成的证据体系明显不适应当前大数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需要加以深入研究,证据体系急需重构,以简化当前侦查办案流程,提升侦查效率,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强化侦查打击的社会效果,有力震慑犯罪分子。

  (四)资金传导效应致使追赃挽损工作更具复杂性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以P2P模式为主,个案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亿,如此巨额资金通过P2P平台的募集流向多个经济领域,各类风险叠加,对各行业的影响力不容忽视。侦查的同时需要更多维度思考案件引发的各类风险,并及时防范与化解。尤其是非法集资犯罪往往因为集资成本消耗巨大以及投资失败等,导致追赃减损极其困难。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能简简单单地就案说案,而应当看见案件背后对本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拖拽效应。案件挽损工作需要全面考量,不能够简单地进行账户资金冻结与查封,需要结合资金流向的公司企业的具体状况,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尽可能地挽回损失。因此,非法集资案件对行业的影响力致使案件侦查工作不能够仅仅局限于侦查,侦查的同时需要思考案件背后资金引发的系列问题,对涉及的公司企业需要进行全面的考量,并及时给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政府部门提供建议,有效化解潜在的风险问题。

  (五)监管洼地引发涉案领域迁移性明显,侦查难点不断涌现

  非法集资犯罪总是追寻着行业监管洼地,随着监管的加强,呈现出在各个新兴领域间阶段式迁移的现象,并短时间内集中在某一行业。如果处置不及时,容易呈现案件的集中爆发,侦查工作所面临的难题不断涌现,较为复杂棘手。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及各个新兴与热点行业,虽然从宏观上看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但是在某一时期内,犯罪涉及的领域相对集中,如2016—2019年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对380余个网贷平台立案侦查,依法查处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案件1.6万余起,涉案金额3600余亿元。[8]2019年,随着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管理,非法集资犯罪又开始转向原始股、私募基金、股权众筹领域。犯罪分子凭借“互联网+”大背景,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犯罪在各领域间的迁移使公安机关疲于应对,尤其是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促使各经济行业的变化日新月异,公安机关总是被动应对全新犯罪局面较为凸显,侦查难点频现。

  三、“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侦查的对策

  在当前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态势下,技术更新迭代加快,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应当不断创新侦查思维,准确把握时代脉搏,通过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加强犯罪行为的监测预警,通过警企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犯罪治理体系,并将各种新技术引入侦查办案中,提升侦查效率,降低侦查成本,有效防范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2019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指出要深入实施改革强警和公安大数据战略。结合当前经侦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响应公安部的发展思路,“聚焦智慧公安建设目标,坚持融合共享、突出实战急用、推进深度应用,深入推进公安大数据建设应用,努力在提升公安工作整体效能和核心战斗力上实现新突破。”

  (一)以数据思维变革侦查工作,探索智能打击新模式

  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犯罪行为成为普遍性存在的时候,犯罪产业链必然已形成或者走向成熟,犯罪行为间的关联性越强,大数据侦查模式将更为适应犯罪打击的需要。此外,当前的犯罪形势与以人力为主的侦查模式越加不匹配,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的数据信息越来越多,庞大的数据信息已非人力所能及时有效分析的,必须借助机器来对其分析,抽丝剥茧,从中发现犯罪规律或其行为间的相关性。以数据思维变革侦查模式,探索智能侦查已成为解决侦查瓶颈性问题的关键所在。做好大数据侦查,丰富详实的数据资源和灵活缜密的数据思维至关重要。一方面,各省市各自为战的模式下开展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所形成的弊端已凸显,必须开展集约化的清理整合。近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探索推进信息化建设、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同时也不得不清醒地看到,分散建设、重复投入、信息壁垒等问题,已成为科技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发展的掣肘。我们必须坚持集约化建设原则,宏观布局,坚持融合式发展思路,才能实现数据规模效益和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全面梳理整合非法集资犯罪中涉及的数据流,业务流,管理流,深入分析犯罪行为特征化数据,从海量的数据资源中积极开展数据挖掘与穿透,积极构建大数据智能警务新模式,推动警务机制变革,提升公安机关智能化水平。

  (二)树立非法集资打击的战略意识,构建立体化整体打击格局

  仅仅注重于个案侦查战术战法的研究,已经不足以应对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所带来的压力,必须研究各领域间的关联性,犯罪链条涉及的多方问题,从国家经济运行的宏观角度出发,尤其是涉及金融安全问题,必须立足战略高度放长远来思考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侦查工作,有效化解巨额涉案资金在社会经济领域流动带来的各类风险问题。同时,非法集资犯罪都是事前经过专业包装策划、精心组织、专业人士运作推广。这种专业对业余,集团对个人的巨大差异,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犯罪的成功实施与蔓延必然成为难以阻挡的形势。因此公安机关有限的警力资源被动地陷于疲于处置个案的恶性循环中,难以掌控犯罪宏观局势的发展方向并获取打击犯罪的主动权。公安机关必须大力实施大数据战略,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必须放眼全局,找准犯罪治理的核心点,才能够有效遏制住犯罪的高发态势。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在一些地区建立了大数据战略中心。通过硬件方面的建设,充分发挥当前新兴技术的优势,实现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涉案资金的实时数据分析与研判,实现对犯罪整体形势的全局性把握,逐步开启经侦领域数据思维下宏观战略侦查打击序幕,深化智能应用,充分发挥出数据的规模效益,构建起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立体化、动态化的打击模式,为侦查指挥的准确布局提供科学的依据,为犯罪风险隐患和预警提供更为敏锐的感知和精确的导向,为案件侦查提供全面可视化的数据信息。

  (三)吸纳社会数据与技术资源,形成多元化犯罪预警处置策略

  大量非法集资犯罪的滋生与蔓延,体现出了社会管理存在方方面面的漏洞。单靠公安机关一家并不能够有效控制犯罪、降低犯罪发案量,这一点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当前形势下,共治、善治和共进、共赢,是新形势下政府管理、市场监管的大方向。加强多方合作,从单一的政府监管走向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协同合作,形成多元化的治理体系才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优势,对犯罪实现有效治理。公安机关除了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协作,还需加强警企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技术革新,才能够较好地提升犯罪治理的智能化水平。目前三大互联网公司及其他大数据技术研发公司各自具有较强的数据优势,其自身丰富的生态可以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更强的数据支持和数据研判技术。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积极与腾讯、蚂蚁金服、金信网银等公司合作,构建灵鯤大数据金融安全平台、“冒烟指数”预警等各类平台,共同探索大数据在非法集资犯罪预警处置方面的运用。如江西省建设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简称“赣金鹰眼”平台),实现了非法集资风险从监测预警到风险处置的全过程,对于运用科技手段解决非法集资发现难和处置难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当前警企合作已成为提升侦查效能的有效途径,尤其是相关公司企业手中握有大量经济数据和其他生态数据,随着数据思维在侦查工作中的深入运用,将形成更多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处置策略。

  (四)加强犯罪行为数据化规则研究,丰富数据侦查方法

  “互联网+”背景下,网络化程度的加深,使经济领域从宏观到微观日益数据化,相互间的关联性也日益可以量化出来。我们需要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向大数据要警力,加强数据化实战,以提升侦查效率。面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大量滋生,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当前积累的各类数据,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快对传统侦查打击手段的智能化改造,丰富侦查方法与手段,着力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侦查打击模式,实现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精准打击。此类案件中,侦查工作的数据建模需要从犯罪行为学角度,提炼非法集资犯罪的核心要素,以数据为研判起点,将犯罪行为特征数据化,整合情报、治安、技侦、网安等部门掌握的现有各类基础资源数据和社会资源信息,形成与犯罪行为同步变化的非法集资实战分析模型,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预评预判、分类处置,实现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提升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精确打击能力。

  (五)分级预警积极挽损,及时公开信息化解涉稳隐患

  在大量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的态势下,面对几十万甚至更多的受害人,维稳工作如果不能够有序高效开展,必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尤其是当前经济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境外势力极容易利用各种途径,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的同时,一是要加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主动侦查,尽可能降低违法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通过预警监测,可以对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在从量变转向质变的过程中,敏锐判断,有效进行预警防范处置,及时化解风险点,降低违法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防范预警要注意按照风险高低,分级预警,即监测关注、警示教育、熔断处置、立案查处四级预警,实现分类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积极创新举措,有效利用各种手段化解涉稳隐患,做好维稳工作。如广东东莞市公安局在处置团贷网非法集资案件中,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和媒体,及时进行涉案款物追缴信息公开,有效安抚群众。同样作为非法集资重灾区的北京,公安机关通过加强派出所对辖区的管控力度,一对一的与涉案人员开展思想工作,积极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化解疑虑,确保群众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不闹事,不聚集,稳定情绪静待案件处置的结果。三是提高追赃挽损方式方法的合理性、科学性,防止引发次生风险。尤其是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资金的传导效应相对明显。在案件侦办中需要考量风险的传递性,开展风险评估预警,增强追赃挽损的科学性,防止次生风险的发生,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风险防控“三同步”,减少矛盾激化,稳定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的平稳运行。

  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以数据思维推动侦查效能的提升,已成为当前经侦实施大数据战略布局的共识。尤其是随着5G时代的到来,物联网技术的深入应用,面对社会各类信息数据化的全面发展,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抓取社会数据,以数据为指引,实现犯罪风险隐患敏锐感知、精确预警,以深入探索立体化、动态化的数据分析工作模式,实现主动发现案件,监控犯罪,各类数据化证据的全面调取,以及证据链的智能化构建,极大节约警力资源,提升侦查效率,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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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2020-06-1311:31:25来源: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技术的创新,行业的变革,对非法集资犯罪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在犯罪组织、犯罪规模、犯罪涉案金额、犯罪危害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更为显著。随着当前“互联网+”程度的加深,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不得不以全新的视角思考侦查与维稳工作,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挑战,找寻有效对策。公安机关必须紧跟当前数据技术的革新,以数据思维变革侦查工作,探索智能打击新模式;树立非法集资打击的战略意识,构建立体化整体打击格局;吸纳社会数据与技术资源,形成多元化犯罪预警处置策略;不断加强犯罪行为数据化规则研究,丰富数据侦查方法;分级预警积极挽损,及时公开信息化解涉稳隐患,削弱和减少大规模犯罪集中爆发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提升公安机关对整体犯罪形势的控制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推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从概念走向落地,“互联网+”的运用已经逐步推动社会各行业新一轮的全新变革。尤其是支付方式的推陈出新,物联网的全面构建,人工智能的迅猛升级加剧了各行业变革的深度。在这场变革中,社会新兴行业监督管理的缺失和空白更为突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经济犯罪风险也伴随着新一轮的“互联网+”变革不断提升,犯罪空间持续扩张。尤其较为凸显的是新兴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集中爆发的非法集资犯罪,其社会危害进一步加深。从近年来此类犯罪治理状况发现,虽然相关行业行政监管日益加强,但是整治的效果并不显著,犯罪发案率并没有实现较大的降低,犯罪在各经济领域间迁移,犯罪总量逐渐攀升,涉案金额逐年剧增,犯罪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面对这一形势,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必须以更为全新的视角,变革当前侦查思维与模式,创新侦查手段与方法,以提升公安机关对整体犯罪形势的控制力度,削弱和减少大规模犯罪集中爆发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与政治稳定。

  一、“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变化

  纵观近年来在非法集资犯罪领域中的大要案件,通过深入梳理分析,可以见微知著把握犯罪的发展脉络,尤其在发案总量、涉案金额、犯罪组织、犯罪手段、犯罪规模、犯罪危害等方面的显著变化。

  (一)发案总量持续高位运行,形势依旧严峻

  非法集资犯罪持续高发,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从近年来的犯罪形势可以看出案件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2018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693起,同比增长12.7%;涉案金额3542亿元,同比增长97.2%。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从近年来的发案总量可以看出非法集资犯罪一直以来都呈现上升趋势,打击效果不够理想,相关部门仍需加大犯罪治理的广度与深度。

  (二)犯罪组织者社会层次更高,资本运作专业性更强

  从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中可见,一方面,犯罪组织者设立多层级公司架构,以集团化公司模式实施犯罪,欺骗性较强。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设立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并广泛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部,展示出庞大的经济实力,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更强。另一方面,犯罪过程中,犯罪组织拥有更为专业的操作团队,运用更为复杂的金融操作,为案件侦查带来更大的难度。此类犯罪中具有一定的经济行业背景,或者具有相关领域中高级管理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这些人员对经济领域更为熟悉,对资本的运作更为娴熟,运用更加复杂的经济业务使犯罪更具迷惑性。一些涉案公司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的难度。在一些非法集资大要案中,多采用集团化、跨区域、多层级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制造一定数量的公司群,波及多个地区。这些公司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彼此关联,互相掩护,使投资者难以识别骗局。

  (三)犯罪行为触及经济体系的深层面,传导作用致使风险隐患更大

  从涉案公司的控股情况、涉案资金的流动情况都可以发现,犯罪人不仅仅是简单的非法占有资金的问题,而是通过犯罪获取巨额资金为实现其自身扩张提供充足的资本,通过各种资本运作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在这一过程中,犯罪行为所撬动的不仅仅是投资人或者参与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对资金流向的行业形成了传导效应。涉案资金流动到更多的领域,犯罪行为通过所吸纳的资金将风险传导至其他行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在行业间易产生连锁反应,对经济秩序易形成更大的危害。同时,支付方式的便捷,资本市场的运作,使资金的流动更加自由与复杂,相互间的连锁反应将更加迅速,加快了行业间的风险传递。

  (四)个案涉案资金的体量再次升级,维稳压力加重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个案涉案资金的体量再次升级,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维护社会稳定压力再次增大。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新发非法集资案件中,跨省案件190起,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345起,集资人数超千人案件235起。“e租宝”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达762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115万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未兑付缺口380亿余元,案件审判、处置难度非常大。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重特大案件多发,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达50起,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指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资金体量的再次升级,案件在时空方面的集中爆发,使得我们关注的不再是简单的账面数字,而不得不更加关注这些巨额资金的流动带来的传导效应以及其对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二、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一)发案量仍旧居高不下,防范与打击的社会效果不显著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与传销犯罪越加融合,犯罪形势依旧严峻。从历年来的数据可以看出非法集资案件处于集中暴发期,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15—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分别为5843件、7990件、8480件、9183件,同比分别上升108.23%、36.7%、6.13%、8.29%(见下图)。虽然2015年至2018年,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70%,监禁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90%,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7],但是总体发案量并没有随之降低,涉案金额仍旧攀升,说明该类犯罪社会防范与打击的社会效果并不显著,现有犯罪治理模式仍然需要加以调整。

  (二)案件爆发的时间和地域较为集中,警力资源凸显紧张

  2018年,P2P模式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公安部要求各地及时排查P2P行业犯罪风险问题,及时进行前期处置,减少刑事风险的累积,避免社会整体态势进一步恶化。从全国范围看,虽然各省市都爆发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但是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相对来说,案件所占比重更大,接近全国发案量的70%。2018年浙江省问题平台最多,达到242家,占到2018年度全国问题平台的25.6%。2018年新发互联网集资案件数占比30%,涉案金额和人数分别占到69%和86%[2]。面对如此集中爆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在应对过程中凸显警力不足,疲于应对。

  (三)传统个案的证据体系与大数据侦查模式的冲突愈加明显,阻碍侦查效率的提升

  当前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线索能力增强,相对应的案件处置效率凸显迟缓。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大数据侦查模式的探索,通过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警企合作,提升犯罪行为监测预警水平,使案件线索来源更加多样化。线索来源丰富的同时,由于每一个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员众多,证据体系复杂,侦办处置周期较长,案件积压情况越加凸显。一方面,证据收集能力滞后。证据搜集能力与主动侦查激增的案件数不匹配,致使案件积压。在主动侦查中,发现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由于警力资源的限制,立案后后续侦查工作繁重,有限的警力资源难以应对当前不断激增的案件数量。基于大量案件并非是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的报案,有的是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主动发现,有的是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因而各部门只能够结合各自的警力资源,有限度地开展侦查,而不能够实现对已发现的犯罪开展全面打击。另一方面表现为传统模式下的小数据侦查所形成的证据体系明显不适应当前大数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需要加以深入研究,证据体系急需重构,以简化当前侦查办案流程,提升侦查效率,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强化侦查打击的社会效果,有力震慑犯罪分子。

  (四)资金传导效应致使追赃挽损工作更具复杂性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以P2P模式为主,个案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亿,如此巨额资金通过P2P平台的募集流向多个经济领域,各类风险叠加,对各行业的影响力不容忽视。侦查的同时需要更多维度思考案件引发的各类风险,并及时防范与化解。尤其是非法集资犯罪往往因为集资成本消耗巨大以及投资失败等,导致追赃减损极其困难。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能简简单单地就案说案,而应当看见案件背后对本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拖拽效应。案件挽损工作需要全面考量,不能够简单地进行账户资金冻结与查封,需要结合资金流向的公司企业的具体状况,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尽可能地挽回损失。因此,非法集资案件对行业的影响力致使案件侦查工作不能够仅仅局限于侦查,侦查的同时需要思考案件背后资金引发的系列问题,对涉及的公司企业需要进行全面的考量,并及时给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政府部门提供建议,有效化解潜在的风险问题。

  (五)监管洼地引发涉案领域迁移性明显,侦查难点不断涌现

  非法集资犯罪总是追寻着行业监管洼地,随着监管的加强,呈现出在各个新兴领域间阶段式迁移的现象,并短时间内集中在某一行业。如果处置不及时,容易呈现案件的集中爆发,侦查工作所面临的难题不断涌现,较为复杂棘手。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及各个新兴与热点行业,虽然从宏观上看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但是在某一时期内,犯罪涉及的领域相对集中,如2016—2019年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对380余个网贷平台立案侦查,依法查处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案件1.6万余起,涉案金额3600余亿元。[8]2019年,随着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管理,非法集资犯罪又开始转向原始股、私募基金、股权众筹领域。犯罪分子凭借“互联网+”大背景,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犯罪在各领域间的迁移使公安机关疲于应对,尤其是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促使各经济行业的变化日新月异,公安机关总是被动应对全新犯罪局面较为凸显,侦查难点频现。

  三、“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侦查的对策

  在当前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态势下,技术更新迭代加快,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应当不断创新侦查思维,准确把握时代脉搏,通过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加强犯罪行为的监测预警,通过警企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犯罪治理体系,并将各种新技术引入侦查办案中,提升侦查效率,降低侦查成本,有效防范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2019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指出要深入实施改革强警和公安大数据战略。结合当前经侦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响应公安部的发展思路,“聚焦智慧公安建设目标,坚持融合共享、突出实战急用、推进深度应用,深入推进公安大数据建设应用,努力在提升公安工作整体效能和核心战斗力上实现新突破。”

  (一)以数据思维变革侦查工作,探索智能打击新模式

  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犯罪行为成为普遍性存在的时候,犯罪产业链必然已形成或者走向成熟,犯罪行为间的关联性越强,大数据侦查模式将更为适应犯罪打击的需要。此外,当前的犯罪形势与以人力为主的侦查模式越加不匹配,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的数据信息越来越多,庞大的数据信息已非人力所能及时有效分析的,必须借助机器来对其分析,抽丝剥茧,从中发现犯罪规律或其行为间的相关性。以数据思维变革侦查模式,探索智能侦查已成为解决侦查瓶颈性问题的关键所在。做好大数据侦查,丰富详实的数据资源和灵活缜密的数据思维至关重要。一方面,各省市各自为战的模式下开展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所形成的弊端已凸显,必须开展集约化的清理整合。近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探索推进信息化建设、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同时也不得不清醒地看到,分散建设、重复投入、信息壁垒等问题,已成为科技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发展的掣肘。我们必须坚持集约化建设原则,宏观布局,坚持融合式发展思路,才能实现数据规模效益和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全面梳理整合非法集资犯罪中涉及的数据流,业务流,管理流,深入分析犯罪行为特征化数据,从海量的数据资源中积极开展数据挖掘与穿透,积极构建大数据智能警务新模式,推动警务机制变革,提升公安机关智能化水平。

  (二)树立非法集资打击的战略意识,构建立体化整体打击格局

  仅仅注重于个案侦查战术战法的研究,已经不足以应对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所带来的压力,必须研究各领域间的关联性,犯罪链条涉及的多方问题,从国家经济运行的宏观角度出发,尤其是涉及金融安全问题,必须立足战略高度放长远来思考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侦查工作,有效化解巨额涉案资金在社会经济领域流动带来的各类风险问题。同时,非法集资犯罪都是事前经过专业包装策划、精心组织、专业人士运作推广。这种专业对业余,集团对个人的巨大差异,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犯罪的成功实施与蔓延必然成为难以阻挡的形势。因此公安机关有限的警力资源被动地陷于疲于处置个案的恶性循环中,难以掌控犯罪宏观局势的发展方向并获取打击犯罪的主动权。公安机关必须大力实施大数据战略,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必须放眼全局,找准犯罪治理的核心点,才能够有效遏制住犯罪的高发态势。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在一些地区建立了大数据战略中心。通过硬件方面的建设,充分发挥当前新兴技术的优势,实现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涉案资金的实时数据分析与研判,实现对犯罪整体形势的全局性把握,逐步开启经侦领域数据思维下宏观战略侦查打击序幕,深化智能应用,充分发挥出数据的规模效益,构建起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立体化、动态化的打击模式,为侦查指挥的准确布局提供科学的依据,为犯罪风险隐患和预警提供更为敏锐的感知和精确的导向,为案件侦查提供全面可视化的数据信息。

  (三)吸纳社会数据与技术资源,形成多元化犯罪预警处置策略

  大量非法集资犯罪的滋生与蔓延,体现出了社会管理存在方方面面的漏洞。单靠公安机关一家并不能够有效控制犯罪、降低犯罪发案量,这一点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当前形势下,共治、善治和共进、共赢,是新形势下政府管理、市场监管的大方向。加强多方合作,从单一的政府监管走向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协同合作,形成多元化的治理体系才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优势,对犯罪实现有效治理。公安机关除了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协作,还需加强警企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技术革新,才能够较好地提升犯罪治理的智能化水平。目前三大互联网公司及其他大数据技术研发公司各自具有较强的数据优势,其自身丰富的生态可以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更强的数据支持和数据研判技术。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积极与腾讯、蚂蚁金服、金信网银等公司合作,构建灵鯤大数据金融安全平台、“冒烟指数”预警等各类平台,共同探索大数据在非法集资犯罪预警处置方面的运用。如江西省建设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简称“赣金鹰眼”平台),实现了非法集资风险从监测预警到风险处置的全过程,对于运用科技手段解决非法集资发现难和处置难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当前警企合作已成为提升侦查效能的有效途径,尤其是相关公司企业手中握有大量经济数据和其他生态数据,随着数据思维在侦查工作中的深入运用,将形成更多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处置策略。

  (四)加强犯罪行为数据化规则研究,丰富数据侦查方法

  “互联网+”背景下,网络化程度的加深,使经济领域从宏观到微观日益数据化,相互间的关联性也日益可以量化出来。我们需要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向大数据要警力,加强数据化实战,以提升侦查效率。面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大量滋生,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当前积累的各类数据,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快对传统侦查打击手段的智能化改造,丰富侦查方法与手段,着力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侦查打击模式,实现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精准打击。此类案件中,侦查工作的数据建模需要从犯罪行为学角度,提炼非法集资犯罪的核心要素,以数据为研判起点,将犯罪行为特征数据化,整合情报、治安、技侦、网安等部门掌握的现有各类基础资源数据和社会资源信息,形成与犯罪行为同步变化的非法集资实战分析模型,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预评预判、分类处置,实现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提升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精确打击能力。

  (五)分级预警积极挽损,及时公开信息化解涉稳隐患

  在大量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的态势下,面对几十万甚至更多的受害人,维稳工作如果不能够有序高效开展,必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尤其是当前经济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境外势力极容易利用各种途径,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的同时,一是要加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主动侦查,尽可能降低违法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通过预警监测,可以对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在从量变转向质变的过程中,敏锐判断,有效进行预警防范处置,及时化解风险点,降低违法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防范预警要注意按照风险高低,分级预警,即监测关注、警示教育、熔断处置、立案查处四级预警,实现分类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积极创新举措,有效利用各种手段化解涉稳隐患,做好维稳工作。如广东东莞市公安局在处置团贷网非法集资案件中,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和媒体,及时进行涉案款物追缴信息公开,有效安抚群众。同样作为非法集资重灾区的北京,公安机关通过加强派出所对辖区的管控力度,一对一的与涉案人员开展思想工作,积极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化解疑虑,确保群众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不闹事,不聚集,稳定情绪静待案件处置的结果。三是提高追赃挽损方式方法的合理性、科学性,防止引发次生风险。尤其是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资金的传导效应相对明显。在案件侦办中需要考量风险的传递性,开展风险评估预警,增强追赃挽损的科学性,防止次生风险的发生,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风险防控“三同步”,减少矛盾激化,稳定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的平稳运行。

  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以数据思维推动侦查效能的提升,已成为当前经侦实施大数据战略布局的共识。尤其是随着5G时代的到来,物联网技术的深入应用,面对社会各类信息数据化的全面发展,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抓取社会数据,以数据为指引,实现犯罪风险隐患敏锐感知、精确预警,以深入探索立体化、动态化的数据分析工作模式,实现主动发现案件,监控犯罪,各类数据化证据的全面调取,以及证据链的智能化构建,极大节约警力资源,提升侦查效率,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