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这句话无疑是对资本逐利最形象的描述,也是对各种金融诈骗行为最好的解释。但反过来,这又何尝不是对落入金融诈骗陷阱者最真实的写照?
守住百姓钱袋子,一方面要让投资人学会自己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要让百姓主动远离陷阱。前提是老百姓能识别金融陷阱,能抵挡住金融陷阱的诱惑。但为什么监管部门不断、反复提醒,仍有那么多的消费者前赴后继地跳进金融陷阱?显然,纯粹的教化未必能固化成消费者自觉抵挡高收益的诱惑。因为在金融消费领域,“最大的教训就是人们很难真正汲取教训”。
或许对于50%、100%以上的高收益,大多数投资人都会在将信将疑中保留一些警惕,也不排除一些投资人利令智昏掉入陷阱。但面对年化利率达到10%的高息揽存,再加以正规金融的种种“形象”加持,有几个人能摁住自己的钱袋子?如果面对收益率高达20%且能保本的所谓理财,有多少人能摁住参与的欲望?诚然,落入金融陷阱者自有其可悲之处,贪婪或许是我们最容易下的结论。但是从监管者的角度,显然不应存在如此简单的思维。应该秉持监管为民理念,把人民群众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依靠力量”,加大对消费者(投资人)的风险教育力度。要通过大量活生生的惨痛教训案例,唤醒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帮助其增强识别风险的能力,提升其金融素养。
因此,要避免让不知情或粗心者掉入陷阱。这无疑是金融监管面临的神圣使命。对于出现的陷阱或隐患,监管部门作为公共管理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及时消除。譬如道路出现塌陷,不仅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更为重要的是及时消除隐患。如何通过有效监管,及时发现、识别和消除各种金融陷阱,除了需要“监管为民”的理念支撑,更需要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支撑。
首先是要强化金融机构投资人适当性管理。由于投资人对自身认知往往存在偏差,这就需要借助资管方的纠偏,所谓“卖者尽责”就体现在这方面。这就要求金融机构有义务甄别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特定产品,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也应对银行高息揽储类的行为进行反思,在如何推动银行拓展主动负债、降低被动负债、优化负债结构方面进行探索。
其次是要完善行为监管体系与机制。按照“凡是搞金融均需持牌经营、纳入监管”的理念,运用监管科技实施穿透式监管,将各种伪银行、伪金融绳之以法。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包括公安、市场、电信等部门,堵住金融诈骗行为的路,从制度体系最大可能铲除各种金融陷阱及其滋生的土壤。此外,在防范无所不在的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活动中,应不断发挥和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完善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这句话无疑是对资本逐利最形象的描述,也是对各种金融诈骗行为最好的解释。但反过来,这又何尝不是对落入金融诈骗陷阱者最真实的写照?
守住百姓钱袋子,一方面要让投资人学会自己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要让百姓主动远离陷阱。前提是老百姓能识别金融陷阱,能抵挡住金融陷阱的诱惑。但为什么监管部门不断、反复提醒,仍有那么多的消费者前赴后继地跳进金融陷阱?显然,纯粹的教化未必能固化成消费者自觉抵挡高收益的诱惑。因为在金融消费领域,“最大的教训就是人们很难真正汲取教训”。
或许对于50%、100%以上的高收益,大多数投资人都会在将信将疑中保留一些警惕,也不排除一些投资人利令智昏掉入陷阱。但面对年化利率达到10%的高息揽存,再加以正规金融的种种“形象”加持,有几个人能摁住自己的钱袋子?如果面对收益率高达20%且能保本的所谓理财,有多少人能摁住参与的欲望?诚然,落入金融陷阱者自有其可悲之处,贪婪或许是我们最容易下的结论。但是从监管者的角度,显然不应存在如此简单的思维。应该秉持监管为民理念,把人民群众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依靠力量”,加大对消费者(投资人)的风险教育力度。要通过大量活生生的惨痛教训案例,唤醒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帮助其增强识别风险的能力,提升其金融素养。
因此,要避免让不知情或粗心者掉入陷阱。这无疑是金融监管面临的神圣使命。对于出现的陷阱或隐患,监管部门作为公共管理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及时消除。譬如道路出现塌陷,不仅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更为重要的是及时消除隐患。如何通过有效监管,及时发现、识别和消除各种金融陷阱,除了需要“监管为民”的理念支撑,更需要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支撑。
首先是要强化金融机构投资人适当性管理。由于投资人对自身认知往往存在偏差,这就需要借助资管方的纠偏,所谓“卖者尽责”就体现在这方面。这就要求金融机构有义务甄别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特定产品,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也应对银行高息揽储类的行为进行反思,在如何推动银行拓展主动负债、降低被动负债、优化负债结构方面进行探索。
其次是要完善行为监管体系与机制。按照“凡是搞金融均需持牌经营、纳入监管”的理念,运用监管科技实施穿透式监管,将各种伪银行、伪金融绳之以法。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包括公安、市场、电信等部门,堵住金融诈骗行为的路,从制度体系最大可能铲除各种金融陷阱及其滋生的土壤。此外,在防范无所不在的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活动中,应不断发挥和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完善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