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参与投资理财的需求日渐旺盛。针对群众需求,一些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包装成私募基金、P2P、健康服务、高科技产品等,但无论非法集资形式如何变化,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本质特征不变。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四个不”: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对老板“实力”不崇拜、对企业“背景”不迷信、对熟人“热心”不轻信。下面向大家介绍几个非法集资案例,提醒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一、APP平台涉非法集资案
2018年4月,单某某利用杭州红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线运营“红创金服”平台,网址www.hcjf.com,并配套开发推广手机红创金服APP,以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及企业信用贷款为标的,预期年化收益率10%~15.6%,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8年7月该平台逾期,通过司法机关侦查、审理,发现该案涉及未兑付金额近5189.63万元,涉及未兑付人数1203人,追缴赃款3777.28万元,投资人损失约1412.36万元。2020年7月2日,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第三方理财涉非法集资案
2008年至2012年间,昝某某得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煤炭、石油等业务需要资金,遂利用自己在保险公司的工作便利,主要针对保险公司客户,在保险公司办公场所等地,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介绍以君安公司为名的投资理财,许以5%~26%的年息,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00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420余万元。同时,昝某某还利用工作便利,许以按年息15%~30%的提成,发展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员对外宣传介绍,并自行确定5%~25%的年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9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590余万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昝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三、“虚拟货币”涉非法集资案
2019年,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1‰~8‰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成TB资产。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录。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根据目前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经链上资产追踪调查分析发现,价值人民币约673.66万元的虚拟货币充值到林某的钱包地址中。被告人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温馨提示
消费者要警惕各类新型非法集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一是消费者应选择银行、保险、证券等合法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对于投资平台要有客观的认识,要识别是国家设立的金融平台,还是私营企业。二是投资要理性。投资过程中,消费者要了解企业或个人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考察企业或个人真实的资产、运营状况,分析其承诺的收益是否合理,不要被“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高额的收益”等表象所迷惑而盲目投资。三是增强风险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非法金融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投资首先要考虑资金安全,不要受高息诱惑,避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⑨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参与投资理财的需求日渐旺盛。针对群众需求,一些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包装成私募基金、P2P、健康服务、高科技产品等,但无论非法集资形式如何变化,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本质特征不变。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四个不”: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对老板“实力”不崇拜、对企业“背景”不迷信、对熟人“热心”不轻信。下面向大家介绍几个非法集资案例,提醒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一、APP平台涉非法集资案
2018年4月,单某某利用杭州红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线运营“红创金服”平台,网址www.hcjf.com,并配套开发推广手机红创金服APP,以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及企业信用贷款为标的,预期年化收益率10%~15.6%,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8年7月该平台逾期,通过司法机关侦查、审理,发现该案涉及未兑付金额近5189.63万元,涉及未兑付人数1203人,追缴赃款3777.28万元,投资人损失约1412.36万元。2020年7月2日,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第三方理财涉非法集资案
2008年至2012年间,昝某某得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煤炭、石油等业务需要资金,遂利用自己在保险公司的工作便利,主要针对保险公司客户,在保险公司办公场所等地,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介绍以君安公司为名的投资理财,许以5%~26%的年息,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00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420余万元。同时,昝某某还利用工作便利,许以按年息15%~30%的提成,发展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员对外宣传介绍,并自行确定5%~25%的年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9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590余万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昝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三、“虚拟货币”涉非法集资案
2019年,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1‰~8‰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成TB资产。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录。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根据目前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经链上资产追踪调查分析发现,价值人民币约673.66万元的虚拟货币充值到林某的钱包地址中。被告人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温馨提示
消费者要警惕各类新型非法集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一是消费者应选择银行、保险、证券等合法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对于投资平台要有客观的认识,要识别是国家设立的金融平台,还是私营企业。二是投资要理性。投资过程中,消费者要了解企业或个人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考察企业或个人真实的资产、运营状况,分析其承诺的收益是否合理,不要被“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高额的收益”等表象所迷惑而盲目投资。三是增强风险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非法金融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投资首先要考虑资金安全,不要受高息诱惑,避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