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今年2月10日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4月29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举办了新闻发布会,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聂振平介绍了江苏省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情况。
据悉,《条例》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主要任务和法律责任,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的行政执法权,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法可依,更加规范。
据聂振平介绍,江苏省自2018年起组织开展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三年攻坚战,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省新立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指标在2019年全面回落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同比大幅下降态势,下降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亿元以上或千人以上案件不仅案件数大幅减少,案均金额、人数也在逐年下降,降幅超过50%。江苏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得到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家有关部委充分肯定,形成了一系列“江苏经验”“江苏做法”,这为江苏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转入常态化防控奠定了坚实基础。
聂振平表示,非法集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且不断变异的社会毒瘤,既需要各地各部门联防联控,也需要相关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履行好防范义务,更需要广大群众掌握基本规律,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此外,在遭遇非法集资的情况下,通常个人损失比较大,能否实现退钱,备受关注。《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但是,能否清退取决于集资款还剩多少。《条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此在投资理财之前要擦亮眼睛,认真研判其是否是非法集资。(赵雅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今年2月10日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4月29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举办了新闻发布会,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聂振平介绍了江苏省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情况。
据悉,《条例》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主要任务和法律责任,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的行政执法权,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法可依,更加规范。
据聂振平介绍,江苏省自2018年起组织开展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三年攻坚战,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省新立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指标在2019年全面回落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同比大幅下降态势,下降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亿元以上或千人以上案件不仅案件数大幅减少,案均金额、人数也在逐年下降,降幅超过50%。江苏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得到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家有关部委充分肯定,形成了一系列“江苏经验”“江苏做法”,这为江苏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转入常态化防控奠定了坚实基础。
聂振平表示,非法集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且不断变异的社会毒瘤,既需要各地各部门联防联控,也需要相关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履行好防范义务,更需要广大群众掌握基本规律,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此外,在遭遇非法集资的情况下,通常个人损失比较大,能否实现退钱,备受关注。《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但是,能否清退取决于集资款还剩多少。《条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此在投资理财之前要擦亮眼睛,认真研判其是否是非法集资。(赵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