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出,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据调查,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四种: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案例
2006年11月至2013年底期间,被告人张某、张立某等,先后依托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北京孝诚家园养生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北京晚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大仁健康报》等自行印刷的宣传材料,配合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收取黎母山项目购房款、会员费、保证金、借款等为名,承诺可高价回购房屋,或者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7%-15%不等的年利息,或者赠送一定价值的疗养服务等物质回报,吸收37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志及、张立及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先后依托北京仁寿康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亲仁乐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借候鸟式养生养老之名,虚构“福山·亲仁公社·湖畔家园”“亲仁公社·天悦花园”“亲仁公社·北方家园”、亲仁居家养老服务站等项目,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5%-20%不等的年利息,或者赠送一定价值的疗养服务等作为回报,通过《北京晚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亲仁公社报》等自行印刷的宣传材料,配合口口相传的形式,大肆宣传“亲仁公社”项目,以会员费、保证金、购房押金、众筹、借款、家人卡等形式,骗取29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00余万元。二被告人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高利贷和巨额利息以及借新还旧,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4400余万元。
被告人张志及、张立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8年。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案例
2011年7月,被告人舒某等人成立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益公司),舒某负责公司实际经营。2012年11月,被告人庞某、许秀某成立成都市某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森苑公司),许秀某任法定代表人,庞某负责公司预售养老床位的具体事务,许秀某负责财务管理工作。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委托刘某所在的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豪公司)就预订家庭养生度假项目进行推广销售。
2011年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养老公寓尚未建成以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放报纸、宣传资料、实地参观、口头讲解等方式向不特定老年群众宣传桂森苑养老公寓项目,以绿益公司、桂森苑公司、桂森苑养老公寓金桂苑名义通过售后返租、租赁返租、养老权益卡、储值消费养老服务等形式,承诺每年支付8%到17%不等高额回报,向1000余名老年群众非法吸收资金,涉案金额约1.07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庞某、刘某、许某、许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舒生国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1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
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案例
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天元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
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表面上是合法经营,经营范围是食品,实际是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顾客入会,并按份出售保健品、粮食,一份产品规定一定的价钱,承诺买一赠二,其中的一份产品可以拿回家,另外两份留在公司卖,只要有别人来买你的东西,就在9个月内按顾客投入购买产品的资金给予返利,前3个月返10%,第4~6个月返20%,第7~8个月返30%,到第9个月返50%。算下来,9个月之后,顾客不但能拿到产品,还能得到200%的回报。
经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参与人11万余人,其中80%以上都是退休老人,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金道堂非法集资案公开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也被刑事判决。
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先后成立、收购上海某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融服务公司”)、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租赁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6年下半年,沈某某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某融资租赁公司。被告人顾某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某某通过某金融服务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某某。
截至案发,沈某某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某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某某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某某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顾某某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四部门联合指出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高额利息无法兑现
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
2.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机构或企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钱财。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3.养老需求无法满足
机构或企业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出,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据调查,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四种: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案例
2006年11月至2013年底期间,被告人张某、张立某等,先后依托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北京孝诚家园养生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北京晚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大仁健康报》等自行印刷的宣传材料,配合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收取黎母山项目购房款、会员费、保证金、借款等为名,承诺可高价回购房屋,或者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7%-15%不等的年利息,或者赠送一定价值的疗养服务等物质回报,吸收37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志及、张立及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先后依托北京仁寿康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亲仁乐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借候鸟式养生养老之名,虚构“福山·亲仁公社·湖畔家园”“亲仁公社·天悦花园”“亲仁公社·北方家园”、亲仁居家养老服务站等项目,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5%-20%不等的年利息,或者赠送一定价值的疗养服务等作为回报,通过《北京晚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亲仁公社报》等自行印刷的宣传材料,配合口口相传的形式,大肆宣传“亲仁公社”项目,以会员费、保证金、购房押金、众筹、借款、家人卡等形式,骗取29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00余万元。二被告人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高利贷和巨额利息以及借新还旧,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4400余万元。
被告人张志及、张立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8年。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案例
2011年7月,被告人舒某等人成立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益公司),舒某负责公司实际经营。2012年11月,被告人庞某、许秀某成立成都市某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森苑公司),许秀某任法定代表人,庞某负责公司预售养老床位的具体事务,许秀某负责财务管理工作。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委托刘某所在的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豪公司)就预订家庭养生度假项目进行推广销售。
2011年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养老公寓尚未建成以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放报纸、宣传资料、实地参观、口头讲解等方式向不特定老年群众宣传桂森苑养老公寓项目,以绿益公司、桂森苑公司、桂森苑养老公寓金桂苑名义通过售后返租、租赁返租、养老权益卡、储值消费养老服务等形式,承诺每年支付8%到17%不等高额回报,向1000余名老年群众非法吸收资金,涉案金额约1.07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庞某、刘某、许某、许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舒生国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1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
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案例
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天元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
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表面上是合法经营,经营范围是食品,实际是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顾客入会,并按份出售保健品、粮食,一份产品规定一定的价钱,承诺买一赠二,其中的一份产品可以拿回家,另外两份留在公司卖,只要有别人来买你的东西,就在9个月内按顾客投入购买产品的资金给予返利,前3个月返10%,第4~6个月返20%,第7~8个月返30%,到第9个月返50%。算下来,9个月之后,顾客不但能拿到产品,还能得到200%的回报。
经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参与人11万余人,其中80%以上都是退休老人,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金道堂非法集资案公开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也被刑事判决。
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先后成立、收购上海某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融服务公司”)、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租赁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6年下半年,沈某某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某融资租赁公司。被告人顾某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某某通过某金融服务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某某。
截至案发,沈某某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某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某某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某某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顾某某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四部门联合指出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高额利息无法兑现
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
2.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机构或企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钱财。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3.养老需求无法满足
机构或企业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