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当心!非法集资诈骗先从“身边人”下手!
2020-06-1218:44:5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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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李珍

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钱宝网”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6月6日,青岛中院通报三年来青岛法院涉众型经济犯罪审判情况,并发布近十年来最具典型性的十个案例,提醒公众警惕高息诱惑、防范非法集资。记者采访了解到,在一些案例当中,被告人所声称的项目只要稍微调查一下就知道是编造的,不少受害人只看到了高额返利却忽略了风险,不知不觉中陷入了对方设置的陷阱。

“钱宝”案一审宣判

今年5月15日,是第十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这一天,公安部向社会通报了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情况。

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1.9万起,涉案金额达4100亿元人民币,涉案金额超过百亿元、涉及投资者超过百万人的“双百案件”屡有发生。同时,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蔓延传播速度非常快,一些新兴经济领域,如网络借贷、投资理财、养老服务、消费返利、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已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灾区。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不断升级,诱惑性、欺骗性和迷惑性很强。

2017年12月,“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投案自首,揭开了一个非法集资数百亿元的骗局,同时也引发了行业地震。2019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被告人张小雷集资诈骗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张小雷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案例一

非法集资涉案上亿元

青岛某投资咨询公司主要业务是从事民间抵押贷款咨询并开展加盟连锁,没有民间资金借贷资质。2006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在不具备民间资金借贷资质,也没有任何业务和产品经营的情况下,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单独或通过被告人樊某及王某丽、张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公司从事民间借贷、经营资金等业务的名义,且借出资金有抵押保证安全,以月息3.5%等高息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投资。李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向尹某某等247人收取投资款人民币5亿多元,造成损失共计1.8亿元。

被告人樊某以投资人身份向李某处投资,后为赚取息差,在对被告人李某有无民间借贷资质、集资款有无抵押等安全保证及实际偿还能力一概不知的情况下,即以李某从事民间借贷,公司实力很强、信誉很好、收益高向其同事、朋友等人介绍李某及李某的“公司”,赢得他人的信任并在李某处投入巨额资金。被告人樊某除赚取月息约2.5%息差外,还利用为被告人李某或投资人转账之机,用转账的投资款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数千万元赚取红利。经鉴定,至案发,被告人樊某先后介绍徐某某等32人向李某处投资1亿多元,被告人樊某从中赚取息差3633余万元。

据了解,2012年,由于李某发现向100多人高息借款约3亿多元无法偿还,在将电脑内存储的财务资料全部删除,并将加盟店的借款合同等原始凭证、手工借款明细账、流水账笔记本等财务资料及网银U盾等藏匿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樊某到案后对收取的息差数量及赃款去向拒不供述。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据李某加盟店里员工姜某证实,她到李某加盟店上班后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业务,平时工作就是接待被告人李某的朋友,并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农商银行4张银行卡交给李某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名下房产6套、雷克萨斯轿车、宝马轿车各1辆、樊某及其亲属名下房产6套、丰田轿车1辆,以及借款人赵某某名下济南某小区房产54套。

被害人孙某介绍,李某自称她加盟的公司实力强,以抵押的方式将揽存的钱借给所需企业,资金安全;故在李某许以高息的条件下,向李某处投资。被害人多数是李某和樊某的朋友、同事、邻居等。被告人李某等非法吸收的存款中有1.4亿元左右用于高息出借给赵某某等人,但是因其它借款收不回来,无法偿还借款人的本金、利息,只能后期向借款人继续借款,用借到的本金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利息,以至于窟窿越来越大,最后无法偿还。

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各自构成集资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追缴的财产远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均极力推诿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而被告人樊某虽然集资的款项相对较小,但在违法所得几千万元的情况下,拒不交代资金的去向,逃避返还被害人的集资款,其二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依法均不予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樊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谎称公司“有矿”非法集资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某甲、秦某、刘某乙、黄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虚构某某公司有矿产、海参养殖等经营项目,以月息1.5%—1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

其中,被告人黄某等人负责与投资人商谈、签订合同;被告人刘某甲除自己直接募集部分资金外,安排被告人秦某、刘某乙签订合同募集资金,款项存入秦某、刘某乙的银行卡,秦某按照被告人刘某甲的指示转帐,集资款主要被用于偿还刘某甲个人所欠债务,少部分被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

经审计,被告人刘某甲单独或纠集秦某、刘某乙、黄某等人骗取孙某某等269人款项合计7920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482万余元。

该公司员工周某证实,黄某教她如何跟客户谈业务,宣称该公司在红岛等地有海参养殖、矿场等实体,让客户相信公司实力,将钱投到公司。

而另一名员工张某则称,黄某教他对客户说,“我们公司在赤峰有萤石矿产投资、给超市供海参”,但张某没有见过公司宣传的投资项目。

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秦某、刘某乙、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杜绝侥幸心理,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有一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多,通过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骗取钱物的案件越来越多。青岛中院刑二庭法官介绍,这类案件的普遍特点是以高息为诱饵,加上许多犯罪分子打感情牌,骗取缺乏子女关爱的老年人信任,从而达到骗财的目的。这类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六成以上是60岁左右的老年人,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老年人防范心理弱、警觉性差的特点实施犯罪。

公安机关梳理近年来侦办的众多案件,总结出非法集资的“十大骗局”: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骗局?法官提示,市民首先要看其融资是否合法,合法的融资,比如发行股票、销售保险、开展P2P业务、发行私募、基金业务、小额贷款、担保公司,都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可到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其次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法官提醒市民,一定要冷静对待“高额回报”等诱惑,杜绝贪欲和侥幸心理,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相关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


防范非法集资 山东在行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常抓不懈
防范非法集资 守护幸福生活
捂紧钱袋子 拒绝画大饼
当心!非法集资诈骗先从“身边人”下手!
2020-06-1218:44:50来源:

半岛记者 李珍

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钱宝网”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6月6日,青岛中院通报三年来青岛法院涉众型经济犯罪审判情况,并发布近十年来最具典型性的十个案例,提醒公众警惕高息诱惑、防范非法集资。记者采访了解到,在一些案例当中,被告人所声称的项目只要稍微调查一下就知道是编造的,不少受害人只看到了高额返利却忽略了风险,不知不觉中陷入了对方设置的陷阱。

“钱宝”案一审宣判

今年5月15日,是第十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这一天,公安部向社会通报了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情况。

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1.9万起,涉案金额达4100亿元人民币,涉案金额超过百亿元、涉及投资者超过百万人的“双百案件”屡有发生。同时,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蔓延传播速度非常快,一些新兴经济领域,如网络借贷、投资理财、养老服务、消费返利、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已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灾区。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不断升级,诱惑性、欺骗性和迷惑性很强。

2017年12月,“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投案自首,揭开了一个非法集资数百亿元的骗局,同时也引发了行业地震。2019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被告人张小雷集资诈骗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张小雷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案例一

非法集资涉案上亿元

青岛某投资咨询公司主要业务是从事民间抵押贷款咨询并开展加盟连锁,没有民间资金借贷资质。2006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在不具备民间资金借贷资质,也没有任何业务和产品经营的情况下,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单独或通过被告人樊某及王某丽、张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公司从事民间借贷、经营资金等业务的名义,且借出资金有抵押保证安全,以月息3.5%等高息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投资。李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向尹某某等247人收取投资款人民币5亿多元,造成损失共计1.8亿元。

被告人樊某以投资人身份向李某处投资,后为赚取息差,在对被告人李某有无民间借贷资质、集资款有无抵押等安全保证及实际偿还能力一概不知的情况下,即以李某从事民间借贷,公司实力很强、信誉很好、收益高向其同事、朋友等人介绍李某及李某的“公司”,赢得他人的信任并在李某处投入巨额资金。被告人樊某除赚取月息约2.5%息差外,还利用为被告人李某或投资人转账之机,用转账的投资款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数千万元赚取红利。经鉴定,至案发,被告人樊某先后介绍徐某某等32人向李某处投资1亿多元,被告人樊某从中赚取息差3633余万元。

据了解,2012年,由于李某发现向100多人高息借款约3亿多元无法偿还,在将电脑内存储的财务资料全部删除,并将加盟店的借款合同等原始凭证、手工借款明细账、流水账笔记本等财务资料及网银U盾等藏匿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樊某到案后对收取的息差数量及赃款去向拒不供述。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据李某加盟店里员工姜某证实,她到李某加盟店上班后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业务,平时工作就是接待被告人李某的朋友,并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农商银行4张银行卡交给李某使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名下房产6套、雷克萨斯轿车、宝马轿车各1辆、樊某及其亲属名下房产6套、丰田轿车1辆,以及借款人赵某某名下济南某小区房产54套。

被害人孙某介绍,李某自称她加盟的公司实力强,以抵押的方式将揽存的钱借给所需企业,资金安全;故在李某许以高息的条件下,向李某处投资。被害人多数是李某和樊某的朋友、同事、邻居等。被告人李某等非法吸收的存款中有1.4亿元左右用于高息出借给赵某某等人,但是因其它借款收不回来,无法偿还借款人的本金、利息,只能后期向借款人继续借款,用借到的本金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利息,以至于窟窿越来越大,最后无法偿还。

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各自构成集资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追缴的财产远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均极力推诿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而被告人樊某虽然集资的款项相对较小,但在违法所得几千万元的情况下,拒不交代资金的去向,逃避返还被害人的集资款,其二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依法均不予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樊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谎称公司“有矿”非法集资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某甲、秦某、刘某乙、黄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虚构某某公司有矿产、海参养殖等经营项目,以月息1.5%—1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

其中,被告人黄某等人负责与投资人商谈、签订合同;被告人刘某甲除自己直接募集部分资金外,安排被告人秦某、刘某乙签订合同募集资金,款项存入秦某、刘某乙的银行卡,秦某按照被告人刘某甲的指示转帐,集资款主要被用于偿还刘某甲个人所欠债务,少部分被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

经审计,被告人刘某甲单独或纠集秦某、刘某乙、黄某等人骗取孙某某等269人款项合计7920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482万余元。

该公司员工周某证实,黄某教她如何跟客户谈业务,宣称该公司在红岛等地有海参养殖、矿场等实体,让客户相信公司实力,将钱投到公司。

而另一名员工张某则称,黄某教他对客户说,“我们公司在赤峰有萤石矿产投资、给超市供海参”,但张某没有见过公司宣传的投资项目。

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秦某、刘某乙、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杜绝侥幸心理,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有一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多,通过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骗取钱物的案件越来越多。青岛中院刑二庭法官介绍,这类案件的普遍特点是以高息为诱饵,加上许多犯罪分子打感情牌,骗取缺乏子女关爱的老年人信任,从而达到骗财的目的。这类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六成以上是60岁左右的老年人,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老年人防范心理弱、警觉性差的特点实施犯罪。

公安机关梳理近年来侦办的众多案件,总结出非法集资的“十大骗局”: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骗局?法官提示,市民首先要看其融资是否合法,合法的融资,比如发行股票、销售保险、开展P2P业务、发行私募、基金业务、小额贷款、担保公司,都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可到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其次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法官提醒市民,一定要冷静对待“高额回报”等诱惑,杜绝贪欲和侥幸心理,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相关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