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警惕!打着“养老”旗号的非法集资
2020-06-1411:02: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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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产业日益升温,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体“加盟投资”。也有人以销售保健、医疗产品名义,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验、免费旅游等方式骗取信任,吸引投资。

典型案例: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江西明骏实业非法集资案

 2001年6月1日,吴某与丁某经营的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广州分公司。2004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该分公司以投资江西九曲度假村、生产健康产品、养生养老等项目为名,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针对中老年人群进行推介销售该公司的旅游、保健产品,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高额推广费、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游说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及产品购买合同,并签订所谓"市场监督员聘用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吴某与丁某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套路与解析

 套路一:以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不具有提供养老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套路二:以相关“销售产品”如“会员卡”“优惠卡”等名义吸收资金。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发售“会员卡”“优惠卡”等产品,存入一定金额获得优先入住和打折优惠、并承若在不入住的情况下,按预存金额的一定比例返还本金和高额利息。

 套路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地产等幌子,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还有部分以投资养老基地、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按照国家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来源:威海地方金融管理局)


防范非法集资 山东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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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常抓不懈
警惕!打着“养老”旗号的非法集资
2020-06-1411:02:11来源:

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产业日益升温,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体“加盟投资”。也有人以销售保健、医疗产品名义,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验、免费旅游等方式骗取信任,吸引投资。

典型案例: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江西明骏实业非法集资案

 2001年6月1日,吴某与丁某经营的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广州分公司。2004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该分公司以投资江西九曲度假村、生产健康产品、养生养老等项目为名,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针对中老年人群进行推介销售该公司的旅游、保健产品,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高额推广费、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游说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及产品购买合同,并签订所谓"市场监督员聘用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吴某与丁某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套路与解析

 套路一:以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不具有提供养老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套路二:以相关“销售产品”如“会员卡”“优惠卡”等名义吸收资金。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发售“会员卡”“优惠卡”等产品,存入一定金额获得优先入住和打折优惠、并承若在不入住的情况下,按预存金额的一定比例返还本金和高额利息。

 套路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地产等幌子,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还有部分以投资养老基地、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按照国家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来源:威海地方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