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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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经鼎”非法经营案
2020-06-1415:39:3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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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不法分子以销售“荐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谋取巨额利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014年6月19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开封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分别判决田某某、刘某某等15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

  一、案情摘要

  根据网络舆情监控及投诉举报发现的线索,河南证监局对开封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进行了调查。经查,以田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10年3月起,先后在开封、新乡、商丘、武汉、徐州、威海、太原等地注册成立 “开封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招聘员工超过200人,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幌子,通过QQ群、飞信等聊天工具,大量发布股票交割单电脑截图等虚假信息,以推荐牛股、提供内幕信息、与私募基金合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骗取全国各地投资者钱财。2013年5月,河南证监局会同开封市公安部门,一举查处开封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抓捕18名犯罪嫌疑人。2014年6月19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开封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依法判决。

  二、风险提示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相关业务资格,证券从业人员须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方可上岗。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一般使用对公账户,请投资者切勿向个人账户汇款,并自觉远离提供所谓“内幕股”的非法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保持理性投资心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防范非法集资 山东在行动
第十二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重拳抵制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常抓不懈
“开封经鼎”非法经营案
2020-06-1415:39:37来源:

  某些不法分子以销售“荐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谋取巨额利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014年6月19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开封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分别判决田某某、刘某某等15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

  一、案情摘要

  根据网络舆情监控及投诉举报发现的线索,河南证监局对开封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进行了调查。经查,以田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10年3月起,先后在开封、新乡、商丘、武汉、徐州、威海、太原等地注册成立 “开封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招聘员工超过200人,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幌子,通过QQ群、飞信等聊天工具,大量发布股票交割单电脑截图等虚假信息,以推荐牛股、提供内幕信息、与私募基金合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骗取全国各地投资者钱财。2013年5月,河南证监局会同开封市公安部门,一举查处开封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抓捕18名犯罪嫌疑人。2014年6月19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开封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依法判决。

  二、风险提示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相关业务资格,证券从业人员须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方可上岗。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一般使用对公账户,请投资者切勿向个人账户汇款,并自觉远离提供所谓“内幕股”的非法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保持理性投资心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