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日照这5个案例,教您识别非法集资骗局!
2022-03-2917:07:4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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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不仅给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震慑不法犯罪分子,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梳理了全市法院审结的部分非法集资案例,帮助广大市民精准准确识别5类骗局,远离“高收益”陷阱。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坚决守好百姓“钱袋子”

案例1:“高息存款骗局”—韩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韩某自1989年便担任日照某金融机构协理员,负责该金融机构揽存、代办业务,2012年后韩某不再担任协理员,但其仍继续非法开展揽存、代办存款等协理业务。韩某自2000年至2016年,以存款高额利息收益为由,从村民处吸收现金存款或者由村民将在某金融机构的存单交给其支取、使用,韩某再给村民出具其手写的定期存款条或借款条。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韩某从村民处吸收了大量存款,该存款均被其用于家庭生活、经营以及对外投资。截至案发,被告人韩某非法吸收的存款仍未返还的共计360余万元。2017年11月,被告人韩某被抓获到案。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韩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案例2:“投资返利骗局”—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先后担任某商贸有限公司莒县店负责人、山东区域直属经理,在此期间,其用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消费获得积分返利的方式,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先后自陈某杰、郭某竹、马某秋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160余万元。截止案发,其虽然返还126余万元,但仍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2018年6月,张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其后张某之妻徐某与马某秋、陈某杰等多名集资参与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某之妻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3 “高息理财骗局”—孔某峰、张某、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9月,被告人孔某峰与张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然后聘用被告人程某担任客户经理,负责业务推广,以投资理财高息回报为诱饵,利用LED传媒车、小区宣传栏、宣传手册投放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向集资参与人吸收“理财”资金,约定每月利率1%至2%,期限1-12个月不等。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几名被告人先后从孙某芳、李某彬等59人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 700余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万余元。2017年2月,被告人孔某峰、张某到莒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程某被莒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孔某峰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被告人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4:“高收益股份认购骗局”—张某强、王某霞等人集资诈骗案

2017年,张某强、王某霞等人经协商计划成立公司,准备以运作秸秆造纸项目名义向社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2017年6月,张某强、王某霞等人在济南市注册成立军融公司,对外宣称为“军融国际”,军融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设“董事会”,成员为张某强、王某霞、孙某英等人。多名被告人在无任何造纸设备及技术人员等生产条件下,依托军融公司,以发展秸秆造纸项目的名义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军融公司股权,对外宣称为军融公司“原始股认购”,声称该股份上市后可获取大量股权收益回报,其后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非法集资,军融公司所有团队共计向王某军等10余万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000余万元,其后大部分款项被用于其它犯罪活动,至案发时账户内仅剩余非法集资款165万元。

该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张某强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某霞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案例5“老年人免费赠礼骗局”—袁某斌、牛某锋、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袁某斌、牛某锋、孙某等人在山东省临沭县、日照市岚山区“老妈乐”店,采用发放宣传册、为老年人赠送礼物、免费为老年人健身、免费组织老年人外出旅游等手段,向社会群众公开宣传“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并承诺交纳会费成为公司会员可以获得高额收益,根据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的规定,会员分为五个级别,会员级别越高获得的收益越多,会员可每天到老妈乐店内领取会员返利。其后多名集资参与人上当受骗,截止到案发,被告人袁某斌吸收资金350余万元,被告人牛某锋吸收资金20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吸收资金170余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袁某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牛某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三名被告人继续向被害人退赔,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如果,遇到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除了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外,在日常投资理财也需注意——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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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这5个案例,教您识别非法集资骗局!
2022-03-2917:07:40来源: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不仅给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震慑不法犯罪分子,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梳理了全市法院审结的部分非法集资案例,帮助广大市民精准准确识别5类骗局,远离“高收益”陷阱。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坚决守好百姓“钱袋子”

案例1:“高息存款骗局”—韩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韩某自1989年便担任日照某金融机构协理员,负责该金融机构揽存、代办业务,2012年后韩某不再担任协理员,但其仍继续非法开展揽存、代办存款等协理业务。韩某自2000年至2016年,以存款高额利息收益为由,从村民处吸收现金存款或者由村民将在某金融机构的存单交给其支取、使用,韩某再给村民出具其手写的定期存款条或借款条。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韩某从村民处吸收了大量存款,该存款均被其用于家庭生活、经营以及对外投资。截至案发,被告人韩某非法吸收的存款仍未返还的共计360余万元。2017年11月,被告人韩某被抓获到案。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韩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案例2:“投资返利骗局”—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先后担任某商贸有限公司莒县店负责人、山东区域直属经理,在此期间,其用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消费获得积分返利的方式,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先后自陈某杰、郭某竹、马某秋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160余万元。截止案发,其虽然返还126余万元,但仍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2018年6月,张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其后张某之妻徐某与马某秋、陈某杰等多名集资参与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某之妻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3 “高息理财骗局”—孔某峰、张某、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9月,被告人孔某峰与张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然后聘用被告人程某担任客户经理,负责业务推广,以投资理财高息回报为诱饵,利用LED传媒车、小区宣传栏、宣传手册投放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向集资参与人吸收“理财”资金,约定每月利率1%至2%,期限1-12个月不等。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几名被告人先后从孙某芳、李某彬等59人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 700余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万余元。2017年2月,被告人孔某峰、张某到莒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程某被莒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孔某峰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被告人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4:“高收益股份认购骗局”—张某强、王某霞等人集资诈骗案

2017年,张某强、王某霞等人经协商计划成立公司,准备以运作秸秆造纸项目名义向社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2017年6月,张某强、王某霞等人在济南市注册成立军融公司,对外宣称为“军融国际”,军融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设“董事会”,成员为张某强、王某霞、孙某英等人。多名被告人在无任何造纸设备及技术人员等生产条件下,依托军融公司,以发展秸秆造纸项目的名义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军融公司股权,对外宣称为军融公司“原始股认购”,声称该股份上市后可获取大量股权收益回报,其后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非法集资,军融公司所有团队共计向王某军等10余万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000余万元,其后大部分款项被用于其它犯罪活动,至案发时账户内仅剩余非法集资款165万元。

该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张某强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某霞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案例5“老年人免费赠礼骗局”—袁某斌、牛某锋、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袁某斌、牛某锋、孙某等人在山东省临沭县、日照市岚山区“老妈乐”店,采用发放宣传册、为老年人赠送礼物、免费为老年人健身、免费组织老年人外出旅游等手段,向社会群众公开宣传“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并承诺交纳会费成为公司会员可以获得高额收益,根据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的规定,会员分为五个级别,会员级别越高获得的收益越多,会员可每天到老妈乐店内领取会员返利。其后多名集资参与人上当受骗,截止到案发,被告人袁某斌吸收资金350余万元,被告人牛某锋吸收资金20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吸收资金170余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袁某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牛某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三名被告人继续向被害人退赔,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如果,遇到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除了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外,在日常投资理财也需注意——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