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老年人请注意!非法集资盯上你的“养老钱”,六大“套路”要当心!
2023-02-0611:19:5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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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诈骗是假借养老之名,通过诈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包括非法集资以及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普通诈骗等各类诈骗犯罪。

01

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

以提供床位提前居住权、住宿餐饮、观光旅游、医疗保健、照顾陪护等养老服务、高额利息分红回报或享受消费优惠为诱饵,向老年人违规吸收资金。有的企业或机构没有养老基地或养老实体,有的虽有养老实体,但承诺明显超过其床位供给能力的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的还本付息。

案例一 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

2018年,某地某养老公寓涉嫌非法集资违规事件,老人入住须缴“5万到30万元”的床位预订费,并每年以9%至12%的利率返还,收费标准分为“床位费”、“护理费”、“其他费用”三类。其中床位费分为月付、1年付、5年付以及会员制,预付款从69万到200万元不等。护理费和其他费用方面则是按照不同级别的服务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中还有一项“养老服务预订床位收费标准”,预订款分为5-9万、10-19万、20-29万、30万以上四个等级,相对应的“权利和让益”一栏则标注9%、10%、11%、12%,如老人入住了,则每年可以拿到5000元返款,分10年返还,竟比银行利息高,美其名曰为“理财”。

02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

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之名掩非法集资之实。

案例二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

某地某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打着“某晚工程”的旗号,借经营养老基地,以“零风险”“高回报”和“零费用”吸引老人们投入养老储蓄,短短一年多时间吸收大量的资金。但“好景不长”,该公司称资金链断裂,千余名老人的上亿元养老钱血本无归,有的老人变卖房产,花费百万赴该处养老,最终钱房两空,落得无家可归。

03

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

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则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案例三 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

2021年,某地某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养老机构非法集资事件,许诺老人预存3万元可获得一张床位,床位费9折;存11万享受优先居住权,床位费7折,并能得到一张“永久居住证”;如不入住,号称会有一份分红型的养老产品属性,每年返还一定比例的福利金,且合同到期本金如数返还。依照不同的投资金额,该公司将养老服务合同分为“爱心”“至尊”“贵宾”等不同等级,投钱越多,床位折扣越高。如老人不入住公寓,这笔钱将作为床位的预定金,还可以定期分红,同样是交的越多,分红越高。

04

以“以房养老”为名通过 为投资人包办房产抵押借款等形式吸储

以可实现“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宣传,实质上将投资人房屋进行抵押借款,资金链断裂后房产被行使抵押权,投资人损失惨重。

案例四 以“房养老”为名

通过为投资人包办房产抵押借款等形式吸储

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某投资有限公司专门成立“以房养老办”,专门宣传“以房养老”项目,宣称投资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子投资获取高息收益。投资人高某用自家房产参与了投资,全程有涉案公司人员指引和陪同办理相关手续。高某在收到300万元抵押款项后,按要求全部转入指定账户,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相关投资协议,约定高某每月将有12万元收益。几个月后,高某便被告知房屋已过户,要求高某及家人立即搬离。

05

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

不具有销售的商品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方式欺骗、诱导,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案例五 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

某地陆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公司以“创新投资养老和消费模式”“零风险投资和零费用消费”“全国候鸟式养老、旅游、投资一体化模式”等概念,向社会公开宣传自身的养老服务产品,与投资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收取5万-10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承诺一定期限内可免费在其自有或租赁的全国各地养老基地旅游吃住玩乐若干天,到期退还本金,并给予年化8%—15%的消费补贴。

06

以销售“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

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

案例六 以销售“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

2018年,某县犯罪嫌疑人杜某在一家健康生活会所内,打着推广销售磁疗产品的幌子聚集老年人,以众筹方式向多名老年人非法吸纳资金,据统计,有40余名群众被骗40余万元,该会所又以投资超市资金短缺为名,以年利率12%到15%的高额利息为诱,非法吸收资金30余万元。

涉老诈骗层出不穷、五花八门

老年人又该任何防范

花样多多的诈骗套路呢?

以下风险提示请收好~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

建议老年人或家属慎重选择养老机构,未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不要入住、不要投资,更不要向其支付任何资金。

2、入住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合法证照,并按规定签订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协议,所交养老服务费用应当交至该养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不要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

3、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要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凡是高于银行利息的返息养老投资项目均要谨慎,切勿轻易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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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老年人请注意!非法集资盯上你的“养老钱”,六大“套路”要当心!
2023-02-0611:19:55来源:

养老诈骗是假借养老之名,通过诈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包括非法集资以及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普通诈骗等各类诈骗犯罪。

01

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

以提供床位提前居住权、住宿餐饮、观光旅游、医疗保健、照顾陪护等养老服务、高额利息分红回报或享受消费优惠为诱饵,向老年人违规吸收资金。有的企业或机构没有养老基地或养老实体,有的虽有养老实体,但承诺明显超过其床位供给能力的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的还本付息。

案例一 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

2018年,某地某养老公寓涉嫌非法集资违规事件,老人入住须缴“5万到30万元”的床位预订费,并每年以9%至12%的利率返还,收费标准分为“床位费”、“护理费”、“其他费用”三类。其中床位费分为月付、1年付、5年付以及会员制,预付款从69万到200万元不等。护理费和其他费用方面则是按照不同级别的服务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中还有一项“养老服务预订床位收费标准”,预订款分为5-9万、10-19万、20-29万、30万以上四个等级,相对应的“权利和让益”一栏则标注9%、10%、11%、12%,如老人入住了,则每年可以拿到5000元返款,分10年返还,竟比银行利息高,美其名曰为“理财”。

02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

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之名掩非法集资之实。

案例二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

某地某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打着“某晚工程”的旗号,借经营养老基地,以“零风险”“高回报”和“零费用”吸引老人们投入养老储蓄,短短一年多时间吸收大量的资金。但“好景不长”,该公司称资金链断裂,千余名老人的上亿元养老钱血本无归,有的老人变卖房产,花费百万赴该处养老,最终钱房两空,落得无家可归。

03

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

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则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案例三 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

2021年,某地某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养老机构非法集资事件,许诺老人预存3万元可获得一张床位,床位费9折;存11万享受优先居住权,床位费7折,并能得到一张“永久居住证”;如不入住,号称会有一份分红型的养老产品属性,每年返还一定比例的福利金,且合同到期本金如数返还。依照不同的投资金额,该公司将养老服务合同分为“爱心”“至尊”“贵宾”等不同等级,投钱越多,床位折扣越高。如老人不入住公寓,这笔钱将作为床位的预定金,还可以定期分红,同样是交的越多,分红越高。

04

以“以房养老”为名通过 为投资人包办房产抵押借款等形式吸储

以可实现“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宣传,实质上将投资人房屋进行抵押借款,资金链断裂后房产被行使抵押权,投资人损失惨重。

案例四 以“房养老”为名

通过为投资人包办房产抵押借款等形式吸储

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某投资有限公司专门成立“以房养老办”,专门宣传“以房养老”项目,宣称投资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子投资获取高息收益。投资人高某用自家房产参与了投资,全程有涉案公司人员指引和陪同办理相关手续。高某在收到300万元抵押款项后,按要求全部转入指定账户,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相关投资协议,约定高某每月将有12万元收益。几个月后,高某便被告知房屋已过户,要求高某及家人立即搬离。

05

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

不具有销售的商品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方式欺骗、诱导,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案例五 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

某地陆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公司以“创新投资养老和消费模式”“零风险投资和零费用消费”“全国候鸟式养老、旅游、投资一体化模式”等概念,向社会公开宣传自身的养老服务产品,与投资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收取5万-10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承诺一定期限内可免费在其自有或租赁的全国各地养老基地旅游吃住玩乐若干天,到期退还本金,并给予年化8%—15%的消费补贴。

06

以销售“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

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

案例六 以销售“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

2018年,某县犯罪嫌疑人杜某在一家健康生活会所内,打着推广销售磁疗产品的幌子聚集老年人,以众筹方式向多名老年人非法吸纳资金,据统计,有40余名群众被骗40余万元,该会所又以投资超市资金短缺为名,以年利率12%到15%的高额利息为诱,非法吸收资金30余万元。

涉老诈骗层出不穷、五花八门

老年人又该任何防范

花样多多的诈骗套路呢?

以下风险提示请收好~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

建议老年人或家属慎重选择养老机构,未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不要入住、不要投资,更不要向其支付任何资金。

2、入住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合法证照,并按规定签订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协议,所交养老服务费用应当交至该养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不要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

3、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要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凡是高于银行利息的返息养老投资项目均要谨慎,切勿轻易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