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二)什么是洗钱罪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191条洗钱罪定义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身边的案例——陕西2起涉黑洗钱案
(一)葛某涉黑洗钱案
2005年至2018年,葛某宝犯罪集团在西安市实施多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牟取大量非法收入。为了防止上级机关查处和群众举报,葛某宝让其兄葛某虎、侄子王某伟,分别办理多张银行卡,连同他们的身份证一起供葛某宝长期使用。葛某虎、王某伟作为葛某宝的近亲属以及组织成员,应当知道葛某宝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牟取大量非法利益,但仍故意向葛某宝提供银行卡和身份证供其使用,帮助其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所得。2020年7月27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葛某宝等5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并于9月4日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该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葛某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涉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罪名。骨干成员王某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涉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二)梁某涉黑洗钱案
苟某、何某于2003年以来,网罗纠集多名社会人员,形成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黑护商,以黑养黑,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非法垄断汉台区地下赌场和土方工程,并通过建立企业等经济实体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苟某、何某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9项罪名28起犯罪事实。
苟某、何某出资成立典当公司,聘用梁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借贷业务。2015年至2019年期间,梁某在明知苟某、何某所持资金为涉黑收入的情况下,按照苟某、何某安排,以自身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存现、提现和收取利息等方式,掩饰和隐瞒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洗钱犯罪涉及资金金额2000余万元。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于2022年11月25日宣判被告人梁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对梁某实施违法犯罪所得酬劳、以梁某身份借出的资金进行依法追缴。
三、案件启示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洗钱手法
葛某涉黑洗钱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使用2名关系密切人银行卡和支付账户,采取转账或提现等方式转移犯罪资金,切断资金交易链条的意图非常明显。
梁某涉黑洗钱案件中,梁某通过典当公司,协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以本人名义签订借款协议,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实现掩饰、隐瞒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洗钱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经济基础和资金通道,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远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危害
如您参与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或掉入洗钱犯罪“陷阱”,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您可能成为上游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从而受 到法律的制裁;
他人可能盗用您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您的社会声誉可能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您名下有关银行或支付账户的使用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提高反洗钱意识。保持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切勿受亲戚朋友之托碍于情面或受利益诱惑,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切勿使用本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切勿以本人名义协助他人或公司进行虚构交易、虚假担保、虚设债权债务等操作,勿当洗钱“工具人”。
二是要勇于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让我们一起努力,积极营造“全民反洗钱”社会氛围,有效筑牢洗钱风险防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共同守护平安幸福生活。
一、相关概念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二)什么是洗钱罪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191条洗钱罪定义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身边的案例——陕西2起涉黑洗钱案
(一)葛某涉黑洗钱案
2005年至2018年,葛某宝犯罪集团在西安市实施多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牟取大量非法收入。为了防止上级机关查处和群众举报,葛某宝让其兄葛某虎、侄子王某伟,分别办理多张银行卡,连同他们的身份证一起供葛某宝长期使用。葛某虎、王某伟作为葛某宝的近亲属以及组织成员,应当知道葛某宝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牟取大量非法利益,但仍故意向葛某宝提供银行卡和身份证供其使用,帮助其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所得。2020年7月27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葛某宝等5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并于9月4日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该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葛某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涉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罪名。骨干成员王某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涉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二)梁某涉黑洗钱案
苟某、何某于2003年以来,网罗纠集多名社会人员,形成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黑护商,以黑养黑,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非法垄断汉台区地下赌场和土方工程,并通过建立企业等经济实体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苟某、何某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9项罪名28起犯罪事实。
苟某、何某出资成立典当公司,聘用梁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借贷业务。2015年至2019年期间,梁某在明知苟某、何某所持资金为涉黑收入的情况下,按照苟某、何某安排,以自身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存现、提现和收取利息等方式,掩饰和隐瞒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洗钱犯罪涉及资金金额2000余万元。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于2022年11月25日宣判被告人梁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对梁某实施违法犯罪所得酬劳、以梁某身份借出的资金进行依法追缴。
三、案件启示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洗钱手法
葛某涉黑洗钱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使用2名关系密切人银行卡和支付账户,采取转账或提现等方式转移犯罪资金,切断资金交易链条的意图非常明显。
梁某涉黑洗钱案件中,梁某通过典当公司,协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以本人名义签订借款协议,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实现掩饰、隐瞒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洗钱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经济基础和资金通道,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远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危害
如您参与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或掉入洗钱犯罪“陷阱”,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您可能成为上游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从而受 到法律的制裁;
他人可能盗用您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您的社会声誉可能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您名下有关银行或支付账户的使用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提高反洗钱意识。保持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切勿受亲戚朋友之托碍于情面或受利益诱惑,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切勿使用本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切勿以本人名义协助他人或公司进行虚构交易、虚假担保、虚设债权债务等操作,勿当洗钱“工具人”。
二是要勇于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让我们一起努力,积极营造“全民反洗钱”社会氛围,有效筑牢洗钱风险防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共同守护平安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