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新闻1+1):非法性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单位犯罪认定。今天(1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联合出台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2018年立案侦办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案发波及全国各省区市,大要案件上升明显。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高发多发的态势,另外特大规模的集资犯罪案件比较多,同时手段不断翻新这种欺骗性迷惑性更强,利用互联网实施这种非法集资犯罪已经成为常态化。
《新闻1+1》关注:防非法集资:司法有何“高”见?
涉及到“钱”的问题,不能算是“小”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老百姓的钱,而且金额又巨大的时候,今天一组与此有关的数据,就有点让人吃惊,我们来看一下。
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
——来源:最高检新闻发布会
从这组数据能够看出,2018年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这个领域内,不管是涉及资金的规模,还是涉及的案件数,都是一个不小的量,而在这个领域,棘手的不仅仅是量大、规模大的问题,还有对于一些法律认定不清晰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之下。我们来看一下都有哪些疑问。
对“非法集资”法律界定的部分疑问
P2P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
向亲友吸收资金算不算非法集资数额?
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怎么认定?
……
面对这些疑问,今天(1月30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在这个会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发布,而这次出台的这份《意见》,就是在解决之前对于非法集资案件认定的种种模糊地带。法律的界定,自此更加清晰了吗?面对攀升的数据,又该怎么用好法律这个武器?先去看看这份意见的内容。
【一】最高检公布非法集资犯罪新态势 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认定清晰了吗?
1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的新闻发布会,由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发布。
《意见》共十二条,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在实体法律试用方面,一是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我们认为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作为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做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照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非法性。
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的案件总共是一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大约3000亿元,也是同比上升了115%。案发的波及范围涉及到了全国的各个省区市。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 王志广:特别是一些重大的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集资款跟进行违法犯罪分子用于还本付息、运营成本以及其他肆意滥用,造成这些集资款最终无法返还给群众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201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与公安部也在2014年3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目前面对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特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急需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出了全面的回应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其中非法性认定、单位犯罪认定、涉案下属单位处理,犯罪数额认定,案件管辖等问题,均是近年来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反应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这些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强化案件的办理指导,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为此,该意见对涉案财务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也做了非常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姜永义: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务,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务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务。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此次发布会上,还公布了去年6月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集中爆发后,各地公安机关迅速组织部署,集中立案侦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网络借贷平台380余个,并从16个国家和地区将62名外逃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从近年来检查机关办理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区分P2P网络平台是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这个犯罪,主要的这个界线是在哪儿呢我们认为主要还是具有非法集资它的非法性的特征,我们在意见第一条里面就对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做了明确的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可谓层出不穷。公众如何辨认真伪和防范风险,发布会也给予了回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结合我们检察机关特别是我们司法机关近年来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掌握的一些情况来看,我们建议这个社会公众还要注意树立健康的理性的投资理财的观念,自觉的克服这种贪婪的心理,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很大,一方面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多,另外一方面基本都是老百姓的辛苦钱,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的非法集资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势,你乍一看好像是在创新,等出了事了发现有可能是变着法的非法集资,面对这种新的形势和手段,之前的法律肯定会存在界限不清、标准不明的情况,那么今天的这份文件,重点是要解决法律上的边界和标准的问题。
其实单看这些《意见》中的内容,因为很多都是法律的专业用语,所以对于老百姓来说,一下无法能够太明白。实际上,这些依据的明确、相关标准的清晰,究竟是在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接下来我们要来连线一位专家,他是北大法学院教授王新,专门研究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视频连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新
【提问】
1、 王教授,今天这个《意见》出台以后,很多讨论说很大的一个重点是明确了“非法性”依据的认定,为什么这是一个重点,它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2、 我们出台此份《意见》一个很大的背景是互联网背景之下P2P的兴起,尤其是去年大量的P2P出现问题,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很多,这是金融创新还是违法,此份《意见》也有明确,您觉得这样一个明确在未来处理P2P的问题和案件上,有多大的帮助?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是P2P的平台卖自己的金融产品,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3、 还有,在此份《意见》中,还有专门一条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和限制,为什么会加上这样一条内容?
4、 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看,您觉得这份《意见》,在非法集资的法律层面上,最重要的是解决了什么样的问题?
好了,相关的数据也表明,2018年我们面临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在增加,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这一块,面临的挑战更大,怎么去应对这些挑战?我们继续往下看。
【二】典型案例有哪些 非法集资如何用法律治理?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 王志广:一是大要案件多发。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
这是今天,在回答《人民公安报》记者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特点之提问时,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分析出的第一大特点和趋势。
此外,另外两个特点是:涉及领域广,例如网络借贷、投资理财、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以及手法变异、欺骗性强等。
事实上,今天发布会现场共发布五个典型案例,几乎都符合以上特点。
2015年2月2日:河北廊坊的黄金佳集团是一家涉及贵金属交易的全国性连锁公司,他们以买卖黄金为由拉拢市民非法集资……
这是今天发布会公布的第一起典型案件,也就是曾经在2015年轰动一时的“河北廊坊黄金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通报显示,2007年3月到2014年9月期间,这家公司通过经营实体金店,以购买黄金、或签订理财协议书承诺高息回报,来诱骗群众。
被骗者 王先生(2015年2月2日):说这个利息高,在哪儿不是存着啊?行,存着吧,我买了21万的,存着的这21万要是都弄回来,这一年时间,(承诺)合利息给三万多一点。
黄金佳集团吸收资金153亿多元,扣除赠金,公司实际收入151亿元!而这些钱,大部分被用于购买土地、车辆、房产、黄金白银,以及支付被告人肖雪女儿出国费用。
2016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黄金佳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肖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发布会透露,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和其主管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规定了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认定因素。
其次,还有一起典型案例,2013年到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广怀,通过投资者的集资款,将各地不景气的小酒店租赁下来,然后改头换面,统一挂上万众财富公司的招牌,自诩公司市值超千亿,自己是上市公司董事长。
然而,他每年给这些小酒店交租金,然后编造一份全国扩张投资计划,造出实力雄厚的假象,并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根据警方调查,李广怀非法集资到达7.5亿元,其中4.6亿余元无法追回。当年的新闻标题是,《“万众财富公司”,让“万众”投资者血本无归》。
受骗者 王阿婆(83岁):有的人几百万,有的人就那一天十多万的,就是那一天,就是那一天,很多老人,有的五万块,有的二十五万,有的十万,好了第二天,来人关门。
因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各地社会人员众多,造成巨额资金无法追回。2016年12月23日,李广怀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这一典型案例,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具有典型意义。
最近几年,受到人们关注的案件不少,有的是资金巨大,有的是涉及到的受害者众多,有的是大型企业、看上去十分靠谱的平台,也出问题。我们来看一下现在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几个典型的特点。
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现状
① 要案多发
② 新兴领域成为重灾区。
③ 欺骗性强。
④ 涉及群众众多,损失巨大。
我们之前就说了,由于现在互联网的发展,一些新的形势出现,自然不管是给相关的法律、还是相关的监管,都带来挑战,怎么来应对这些挑战,我们继续连线专家。
【提问】
1、 王教授,怎么看待2018年,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上,突然增长的案件和数据?
2、 在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上,除了今天《意见》中对法律的界定之外,我们还面临着什么样的挑战?
3、 法律毕竟是事后处罚,在前期工作,审批和监管上,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方面,应该在哪儿加强?
4、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基本都是普通的老百姓,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您最想告诫老百姓的是什么?
法律界定准确,标准清晰,当然更有利于执法,除此之外,事前的监管也必不可少,我们也希望每一位老百姓,在金融理财方面,能够多一点理性,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所以,说“天上掉馅饼”的那个,一定就很危险。
央视网消息(新闻1+1):非法性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单位犯罪认定。今天(1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联合出台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2018年立案侦办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案发波及全国各省区市,大要案件上升明显。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高发多发的态势,另外特大规模的集资犯罪案件比较多,同时手段不断翻新这种欺骗性迷惑性更强,利用互联网实施这种非法集资犯罪已经成为常态化。
《新闻1+1》关注:防非法集资:司法有何“高”见?
涉及到“钱”的问题,不能算是“小”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老百姓的钱,而且金额又巨大的时候,今天一组与此有关的数据,就有点让人吃惊,我们来看一下。
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
——来源:最高检新闻发布会
从这组数据能够看出,2018年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这个领域内,不管是涉及资金的规模,还是涉及的案件数,都是一个不小的量,而在这个领域,棘手的不仅仅是量大、规模大的问题,还有对于一些法律认定不清晰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之下。我们来看一下都有哪些疑问。
对“非法集资”法律界定的部分疑问
P2P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
向亲友吸收资金算不算非法集资数额?
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怎么认定?
……
面对这些疑问,今天(1月30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在这个会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发布,而这次出台的这份《意见》,就是在解决之前对于非法集资案件认定的种种模糊地带。法律的界定,自此更加清晰了吗?面对攀升的数据,又该怎么用好法律这个武器?先去看看这份意见的内容。
【一】最高检公布非法集资犯罪新态势 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认定清晰了吗?
1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的新闻发布会,由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发布。
《意见》共十二条,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在实体法律试用方面,一是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我们认为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作为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做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照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非法性。
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的案件总共是一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大约3000亿元,也是同比上升了115%。案发的波及范围涉及到了全国的各个省区市。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 王志广:特别是一些重大的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集资款跟进行违法犯罪分子用于还本付息、运营成本以及其他肆意滥用,造成这些集资款最终无法返还给群众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201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与公安部也在2014年3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目前面对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特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急需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出了全面的回应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其中非法性认定、单位犯罪认定、涉案下属单位处理,犯罪数额认定,案件管辖等问题,均是近年来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反应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这些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强化案件的办理指导,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为此,该意见对涉案财务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也做了非常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姜永义: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务,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务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务。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此次发布会上,还公布了去年6月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集中爆发后,各地公安机关迅速组织部署,集中立案侦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网络借贷平台380余个,并从16个国家和地区将62名外逃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从近年来检查机关办理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区分P2P网络平台是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这个犯罪,主要的这个界线是在哪儿呢我们认为主要还是具有非法集资它的非法性的特征,我们在意见第一条里面就对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做了明确的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可谓层出不穷。公众如何辨认真伪和防范风险,发布会也给予了回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结合我们检察机关特别是我们司法机关近年来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掌握的一些情况来看,我们建议这个社会公众还要注意树立健康的理性的投资理财的观念,自觉的克服这种贪婪的心理,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很大,一方面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多,另外一方面基本都是老百姓的辛苦钱,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的非法集资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势,你乍一看好像是在创新,等出了事了发现有可能是变着法的非法集资,面对这种新的形势和手段,之前的法律肯定会存在界限不清、标准不明的情况,那么今天的这份文件,重点是要解决法律上的边界和标准的问题。
其实单看这些《意见》中的内容,因为很多都是法律的专业用语,所以对于老百姓来说,一下无法能够太明白。实际上,这些依据的明确、相关标准的清晰,究竟是在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接下来我们要来连线一位专家,他是北大法学院教授王新,专门研究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视频连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新
【提问】
1、 王教授,今天这个《意见》出台以后,很多讨论说很大的一个重点是明确了“非法性”依据的认定,为什么这是一个重点,它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2、 我们出台此份《意见》一个很大的背景是互联网背景之下P2P的兴起,尤其是去年大量的P2P出现问题,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很多,这是金融创新还是违法,此份《意见》也有明确,您觉得这样一个明确在未来处理P2P的问题和案件上,有多大的帮助?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是P2P的平台卖自己的金融产品,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3、 还有,在此份《意见》中,还有专门一条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和限制,为什么会加上这样一条内容?
4、 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看,您觉得这份《意见》,在非法集资的法律层面上,最重要的是解决了什么样的问题?
好了,相关的数据也表明,2018年我们面临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在增加,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这一块,面临的挑战更大,怎么去应对这些挑战?我们继续往下看。
【二】典型案例有哪些 非法集资如何用法律治理?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 王志广:一是大要案件多发。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
这是今天,在回答《人民公安报》记者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特点之提问时,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分析出的第一大特点和趋势。
此外,另外两个特点是:涉及领域广,例如网络借贷、投资理财、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以及手法变异、欺骗性强等。
事实上,今天发布会现场共发布五个典型案例,几乎都符合以上特点。
2015年2月2日:河北廊坊的黄金佳集团是一家涉及贵金属交易的全国性连锁公司,他们以买卖黄金为由拉拢市民非法集资……
这是今天发布会公布的第一起典型案件,也就是曾经在2015年轰动一时的“河北廊坊黄金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通报显示,2007年3月到2014年9月期间,这家公司通过经营实体金店,以购买黄金、或签订理财协议书承诺高息回报,来诱骗群众。
被骗者 王先生(2015年2月2日):说这个利息高,在哪儿不是存着啊?行,存着吧,我买了21万的,存着的这21万要是都弄回来,这一年时间,(承诺)合利息给三万多一点。
黄金佳集团吸收资金153亿多元,扣除赠金,公司实际收入151亿元!而这些钱,大部分被用于购买土地、车辆、房产、黄金白银,以及支付被告人肖雪女儿出国费用。
2016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黄金佳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肖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发布会透露,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和其主管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规定了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认定因素。
其次,还有一起典型案例,2013年到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广怀,通过投资者的集资款,将各地不景气的小酒店租赁下来,然后改头换面,统一挂上万众财富公司的招牌,自诩公司市值超千亿,自己是上市公司董事长。
然而,他每年给这些小酒店交租金,然后编造一份全国扩张投资计划,造出实力雄厚的假象,并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根据警方调查,李广怀非法集资到达7.5亿元,其中4.6亿余元无法追回。当年的新闻标题是,《“万众财富公司”,让“万众”投资者血本无归》。
受骗者 王阿婆(83岁):有的人几百万,有的人就那一天十多万的,就是那一天,就是那一天,很多老人,有的五万块,有的二十五万,有的十万,好了第二天,来人关门。
因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各地社会人员众多,造成巨额资金无法追回。2016年12月23日,李广怀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这一典型案例,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具有典型意义。
最近几年,受到人们关注的案件不少,有的是资金巨大,有的是涉及到的受害者众多,有的是大型企业、看上去十分靠谱的平台,也出问题。我们来看一下现在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几个典型的特点。
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现状
① 要案多发
② 新兴领域成为重灾区。
③ 欺骗性强。
④ 涉及群众众多,损失巨大。
我们之前就说了,由于现在互联网的发展,一些新的形势出现,自然不管是给相关的法律、还是相关的监管,都带来挑战,怎么来应对这些挑战,我们继续连线专家。
【提问】
1、 王教授,怎么看待2018年,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上,突然增长的案件和数据?
2、 在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上,除了今天《意见》中对法律的界定之外,我们还面临着什么样的挑战?
3、 法律毕竟是事后处罚,在前期工作,审批和监管上,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方面,应该在哪儿加强?
4、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基本都是普通的老百姓,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您最想告诫老百姓的是什么?
法律界定准确,标准清晰,当然更有利于执法,除此之外,事前的监管也必不可少,我们也希望每一位老百姓,在金融理财方面,能够多一点理性,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所以,说“天上掉馅饼”的那个,一定就很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