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非法集资犯罪的趋势、特征及化解之道
2023-07-2116:32:27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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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是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实践中,一般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到国家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新趋势

(一)借助网络贷款非法吸收资金

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一时间网络借贷平台遍地开花。2018年,网贷平台集中出现爆雷,涉及千万投资者,涉案金额百亿元。网络借贷平台本应为信息中介机构,之所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温床,主要由于平台功能异化。为此,政府部门密集出台政策,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功能是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利用虚拟币交易非法吸收资金

虚拟币没有主权国家信用背书,其价值由虚拟币信仰者的共识达成,不与任何有价值的事物绑定,不具备任何生产劳动价值。虚拟币的暴涨暴跌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虚拟币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鉴于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密集发文,提示人们虚拟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政府还告诫大众围绕虚拟币及虚拟币衍生品的相关交易为非法行为,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打着“养老”旗号非法吸收资金

中国面临日趋严峻的老龄化问题,如何实现老有所养成为从国家到个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很多投机者从中嗅到无限商机,打着“养老”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在第二条增加了一项,即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者以非法集资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集资犯罪特征及其对司法实务的挑战

(一)非法集资犯罪特征

1.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具体案例及相关数据见表格,数据来源于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跨区域明显

非法集资犯罪多以公司名义进行,且不少犯罪嫌疑人为实施违法犯罪专门成立公司,甚至为吸收更多资金在多地开设分公司或分支机构。2015年10月起,谢某泽等人成立咸宁某养老有限公司,并在武汉、孝感等地设立营销点或分公司,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即以养老服务消费优惠和分期返利为幌子,向社会老年人群体发展会员,以收取养老预订金等方式变相吸收资金。

3.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更具迷惑性和隐蔽性

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重点打击的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很多就是以“养老”为名、私下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

4.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投资人诉求具有多样性

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以单位犯罪为主,多设有分公司和分支机构,导致单位犯罪认定难度增加。此外,非法集资犯罪大多存在错综复杂的共犯,由于犯罪动机、目的不同,致使如何定罪量刑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互联网的介入、区块链等概念的炒作,致使非法集资犯罪上述特征更加明显。

(二)非法集资犯罪对司法实务的挑战

1.非法性认定更具挑战性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征导致案件的非法性认定难度增加。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就提醒了几类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变相自融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以便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打击与保护的界限,不被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等表象所迷惑。

2.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较难

非法集资犯罪较难区分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客观要件一样。犯罪嫌疑人如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涉嫌集资诈骗罪。但现实中很少有嫌疑人主动承认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根据他们的外在行为对其主观心理作出推定。如何做到主客观一致,更准确地定罪量刑是司法实务的难点。

3.犯罪金额认定难,追赃挽损难

非法集资案的案情一般较复杂,导致涉案金额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而且,非法集资案参与群众多、涉案金额大、财产损失严重,追赃挽损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实践中,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具有合法与非法交织、行为处处伪装、资金层次“嵌套”、利益关系复杂、证据种类多样且数量庞大的特点,导致追赃挽损成为司法实务的重点和难点。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化解之道

我国对非法集资犯罪提出的解决、化解之道,本文归纳为以下两个原则。

(一)综合性、系统性原则

1.综合运用刑事和非刑事手段

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15〕59号)指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惩治金融犯罪的方针,强调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综合运用民事、经济、行政等多元手段,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

2.办案机制的协调统一

非法集资案跨区域明显,为此国发〔2015〕59号首次规定跨省、跨区域的“三统两分”处置原则,即“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提出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统一负责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全部犯罪事实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并就全案处理政策等相关工作要求向其他涉案地的办案机关进行通报,其他涉案地的办案机关应积极协助。

3.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

非法集资案多元的处置手段和办案机制的协调统一,目的是达到司法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就是在追赃挽损环节多措并举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形成合力,综合运用执行措施,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二)预防性原则

1.建立网格化的预警监测体系

国发〔2015〕59号强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预防原则。在具体防范措施中,特意强调非法集资“以预防为主及时化解”。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吸纳了上述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强调了其制定目的是防范和预防非法集资行为,规定了建立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到国家层面的自下而上的、网格化的预警监测体系。

2.加强从中央到地方的宣传教育

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举措。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政策从不同层面规定了教育在惩治非法集资行为中的重要性。《条例》规定,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采用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宣传方式,深刻揭露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严重危害,帮助社会公众增强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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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趋势、特征及化解之道
2023-07-2116:32:27来源:法治网

非法集资犯罪是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实践中,一般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到国家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新趋势

(一)借助网络贷款非法吸收资金

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一时间网络借贷平台遍地开花。2018年,网贷平台集中出现爆雷,涉及千万投资者,涉案金额百亿元。网络借贷平台本应为信息中介机构,之所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温床,主要由于平台功能异化。为此,政府部门密集出台政策,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功能是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利用虚拟币交易非法吸收资金

虚拟币没有主权国家信用背书,其价值由虚拟币信仰者的共识达成,不与任何有价值的事物绑定,不具备任何生产劳动价值。虚拟币的暴涨暴跌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虚拟币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鉴于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密集发文,提示人们虚拟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政府还告诫大众围绕虚拟币及虚拟币衍生品的相关交易为非法行为,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打着“养老”旗号非法吸收资金

中国面临日趋严峻的老龄化问题,如何实现老有所养成为从国家到个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很多投机者从中嗅到无限商机,打着“养老”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在第二条增加了一项,即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者以非法集资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集资犯罪特征及其对司法实务的挑战

(一)非法集资犯罪特征

1.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具体案例及相关数据见表格,数据来源于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跨区域明显

非法集资犯罪多以公司名义进行,且不少犯罪嫌疑人为实施违法犯罪专门成立公司,甚至为吸收更多资金在多地开设分公司或分支机构。2015年10月起,谢某泽等人成立咸宁某养老有限公司,并在武汉、孝感等地设立营销点或分公司,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即以养老服务消费优惠和分期返利为幌子,向社会老年人群体发展会员,以收取养老预订金等方式变相吸收资金。

3.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更具迷惑性和隐蔽性

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重点打击的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很多就是以“养老”为名、私下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

4.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投资人诉求具有多样性

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以单位犯罪为主,多设有分公司和分支机构,导致单位犯罪认定难度增加。此外,非法集资犯罪大多存在错综复杂的共犯,由于犯罪动机、目的不同,致使如何定罪量刑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互联网的介入、区块链等概念的炒作,致使非法集资犯罪上述特征更加明显。

(二)非法集资犯罪对司法实务的挑战

1.非法性认定更具挑战性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征导致案件的非法性认定难度增加。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就提醒了几类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变相自融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以便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打击与保护的界限,不被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等表象所迷惑。

2.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较难

非法集资犯罪较难区分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客观要件一样。犯罪嫌疑人如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涉嫌集资诈骗罪。但现实中很少有嫌疑人主动承认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根据他们的外在行为对其主观心理作出推定。如何做到主客观一致,更准确地定罪量刑是司法实务的难点。

3.犯罪金额认定难,追赃挽损难

非法集资案的案情一般较复杂,导致涉案金额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而且,非法集资案参与群众多、涉案金额大、财产损失严重,追赃挽损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实践中,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具有合法与非法交织、行为处处伪装、资金层次“嵌套”、利益关系复杂、证据种类多样且数量庞大的特点,导致追赃挽损成为司法实务的重点和难点。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化解之道

我国对非法集资犯罪提出的解决、化解之道,本文归纳为以下两个原则。

(一)综合性、系统性原则

1.综合运用刑事和非刑事手段

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15〕59号)指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惩治金融犯罪的方针,强调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综合运用民事、经济、行政等多元手段,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

2.办案机制的协调统一

非法集资案跨区域明显,为此国发〔2015〕59号首次规定跨省、跨区域的“三统两分”处置原则,即“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提出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统一负责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全部犯罪事实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并就全案处理政策等相关工作要求向其他涉案地的办案机关进行通报,其他涉案地的办案机关应积极协助。

3.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

非法集资案多元的处置手段和办案机制的协调统一,目的是达到司法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就是在追赃挽损环节多措并举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形成合力,综合运用执行措施,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二)预防性原则

1.建立网格化的预警监测体系

国发〔2015〕59号强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预防原则。在具体防范措施中,特意强调非法集资“以预防为主及时化解”。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吸纳了上述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强调了其制定目的是防范和预防非法集资行为,规定了建立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到国家层面的自下而上的、网格化的预警监测体系。

2.加强从中央到地方的宣传教育

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举措。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政策从不同层面规定了教育在惩治非法集资行为中的重要性。《条例》规定,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采用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宣传方式,深刻揭露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严重危害,帮助社会公众增强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