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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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20-06-1711:20: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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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保监分局,有关银行机构:

为进一步挖掘企业抵质押物潜在价值,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附件

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拓展企业有效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充分挖掘企业既有抵质押物潜在价值,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促进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授信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围绕探索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有关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

1.科学选用评估方法。评估机构要严格落实资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基本准则、执业准则、道德准则等,区分企业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阶段,科学合理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抵质押物进行公允估价,确保评估价值最大限度接近抵押物资产真实价值。(省财政厅负责)

2.合理确定重估频率。商业银行应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至少重估一次。企业原有抵质押授信到期续作审批前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明显变化的,银行机构应及时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重估,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因素,确定续作授信的额度、利率。(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二、拓宽有效抵质押物范围

3.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坚持“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在做好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传统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基础上,引导企业办理钢结构资产、活体畜禽、农产品、股权等抵质押登记业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和查询工作,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登记纳入统一登记系统。商业银行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风控水平,不断拓宽股权、生物资产等新型抵质押物范围,建立可接受的抵质押物目录,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4.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稳步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三、支持企业资产顺位抵押

5.充分挖掘抵押物增信功能。支持企业与银行机构充分协商,在资产价值超出担保金额的合理比例范围内,办理顺位抵押融资。顺位抵押融资办理前,企业应主动向银行机构提供相关资产抵押登记、权属证明等资料。银行机构不得无故留存企业的财产权利证书,阻碍办理顺位抵押。(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6.提高抵押登记工作效率。鼓励银行机构与当地登记部门对接,建立抵押、解押登记便民服务点,实现抵押、贷款一站式服务。企业抵押融资到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再与原有银行机构开展融资合作的,原有银行机构应及时配合企业办理解押手续。(山东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优化抵质押融资服务

7.提高银行机构评估能力。商业银行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抵质押物估价、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估值技术性要求较高、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估价。(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8. 统筹银行授信内外部评估。鼓励银行机构在对企业抵质押物进行内部评估的同时,明确外部评估机构准入条件,将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纳入准入范围,及时动态调整合作名单。银行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企业承担。(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9.合理确定资产抵质押率。银行机构应科学确定各类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上限,指导分支机构规范开展抵质押融资业务,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抵质押率上限。对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竞争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银行机构根据企业资产实际,在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抵质押率。(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0.支持高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各地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1.培育发展要素交易平台。加快组建省级综合性要素交易集团,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解决知识产权等各类要素评估难、变现难、转让难的问题。加大专业评估机构培育力度,鼓励专业评估机构为要素价值评估、进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2.支持企业及时重构资产负债表。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限缴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3.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本金损失的,按照《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银行实际发放贷款损失额度的40%给予补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按照《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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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20-06-1711:20:28来源: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保监分局,有关银行机构:

为进一步挖掘企业抵质押物潜在价值,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附件

关于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拓展企业有效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充分挖掘企业既有抵质押物潜在价值,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促进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授信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围绕探索建立企业抵质押物价值重置有关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

1.科学选用评估方法。评估机构要严格落实资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基本准则、执业准则、道德准则等,区分企业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阶段,科学合理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抵质押物进行公允估价,确保评估价值最大限度接近抵押物资产真实价值。(省财政厅负责)

2.合理确定重估频率。商业银行应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至少重估一次。企业原有抵质押授信到期续作审批前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明显变化的,银行机构应及时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重估,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因素,确定续作授信的额度、利率。(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二、拓宽有效抵质押物范围

3.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坚持“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在做好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传统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基础上,引导企业办理钢结构资产、活体畜禽、农产品、股权等抵质押登记业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和查询工作,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登记纳入统一登记系统。商业银行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风控水平,不断拓宽股权、生物资产等新型抵质押物范围,建立可接受的抵质押物目录,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4.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稳步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三、支持企业资产顺位抵押

5.充分挖掘抵押物增信功能。支持企业与银行机构充分协商,在资产价值超出担保金额的合理比例范围内,办理顺位抵押融资。顺位抵押融资办理前,企业应主动向银行机构提供相关资产抵押登记、权属证明等资料。银行机构不得无故留存企业的财产权利证书,阻碍办理顺位抵押。(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6.提高抵押登记工作效率。鼓励银行机构与当地登记部门对接,建立抵押、解押登记便民服务点,实现抵押、贷款一站式服务。企业抵押融资到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再与原有银行机构开展融资合作的,原有银行机构应及时配合企业办理解押手续。(山东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优化抵质押融资服务

7.提高银行机构评估能力。商业银行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抵质押物估价、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估值技术性要求较高、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估价。(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8. 统筹银行授信内外部评估。鼓励银行机构在对企业抵质押物进行内部评估的同时,明确外部评估机构准入条件,将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纳入准入范围,及时动态调整合作名单。银行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企业承担。(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9.合理确定资产抵质押率。银行机构应科学确定各类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上限,指导分支机构规范开展抵质押融资业务,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抵质押率上限。对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竞争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银行机构根据企业资产实际,在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抵质押率。(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0.支持高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各地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1.培育发展要素交易平台。加快组建省级综合性要素交易集团,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解决知识产权等各类要素评估难、变现难、转让难的问题。加大专业评估机构培育力度,鼓励专业评估机构为要素价值评估、进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2.支持企业及时重构资产负债表。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限缴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3.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本金损失的,按照《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银行实际发放贷款损失额度的40%给予补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按照《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