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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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2020-06-1716:45: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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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守“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高效”优势,扎根当地、深耕基层,做优做精主营业务,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优化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切实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运用新技术,改进信贷流程,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良性的合作关系。应根据客户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客户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要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得违反客户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客户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机构做优做强

(三)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不断优化股权结构。支持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权益性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含本次投资)、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本地法人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权益性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含本次投资)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发起地域限制。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以全资子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穿透审查股东资质和风控能力。    

(四)提升法人治理水平。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优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结构,着力提升履职能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优先选聘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类相关专业10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要承担起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主体责任,增强风险识别、预判能力,提升管理效能。严禁从业人员以机构名义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高利放贷。

(五)突出服务重点。支持监管机构健全、监管力量充足的地区,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经略海洋等全省八大发展战略,积极服务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功能区建设。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圈辐射全省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重组)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门服务本系统的小额贷款业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金融精准扶贫,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增强对偏远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专门经营10万元以下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且近2年贷款综合实际利率不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

(六)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的,在批准县域或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批准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除开展放贷业务外,上年度分类评级I级、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经批准可以开展股权投资、票据贴现等业务,相关业务操作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股权投资业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严禁资金空转。

(七)规范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签订统一合同编号的制式合同文本,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小额贷款公司以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严禁现金收息,严禁在借款合同外向借款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咨询、评估、管理等费用,严禁利用股东、员工、关联方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和费用。中间业务、代理业务服务收费以及与贷款行为无关的服务收费,应按照市场化规则规范管理。

(八)规范融资管理。支持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融入资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探索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结合其市场定位、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管理能力等,综合分析研判流动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的,应在完成融资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通过其他方式融资的,应作为重大事项提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后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超过净资产2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实行重点监管。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行专户存管,并每月逐级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融资情况。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资金融出方利用上述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

(九)推动不良资产处置。指导帮助合规经营但不良贷款率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运用核销、重组、转让等方法,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确实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可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完善处置程序,采取账销案存等处置措施,积极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在合法合规的权益类交易场所挂牌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风险的能力。

三、改进监管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十)优化审批备案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合并(重组)、退出,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名称涉及行政区划名称变化的,变更股权结构或增加注册资本导致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涉及累计50%(含)以上股权变化的,变更经营区域涉及设区市范围以外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可由属地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辅导,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权限已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下放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政策规定,及时调整相关事项的受理、审批(备案)程序,确保权责统一、工作无缝衔接。审批事项应于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涉及经营区域等内容超出本市所辖范围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违规审批的,对相关市予以通报并责令撤回批复;情节严重的,停止审批管理权限委托下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强化非现场监管。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实监管力量,明确主监管员及职责,切实强化日常监管。要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的应用,按时、准确、完整地通过监管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依托省“金安工程”,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识别和跟踪预警。对小额贷款公司不按要求向监管系统报送数据和信息的,要审慎审批备案;对各类风险隐患,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两个及以上地方金融业务牌照或同时持有多业态股份的,要实行重点监管,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团队、业务、财务“四隔离”措施,严防金融业态之间业务交叉、风险传染。    

(十二)提高现场监管质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调研走访、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形式,摸清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8日。期间,法律法规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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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2020-06-1716:45:17来源: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守“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高效”优势,扎根当地、深耕基层,做优做精主营业务,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优化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切实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运用新技术,改进信贷流程,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良性的合作关系。应根据客户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客户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要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得违反客户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客户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机构做优做强

(三)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不断优化股权结构。支持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权益性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含本次投资)、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本地法人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权益性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含本次投资)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发起地域限制。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以全资子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穿透审查股东资质和风控能力。    

(四)提升法人治理水平。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优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结构,着力提升履职能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优先选聘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类相关专业10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要承担起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主体责任,增强风险识别、预判能力,提升管理效能。严禁从业人员以机构名义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高利放贷。

(五)突出服务重点。支持监管机构健全、监管力量充足的地区,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经略海洋等全省八大发展战略,积极服务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功能区建设。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圈辐射全省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重组)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门服务本系统的小额贷款业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金融精准扶贫,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增强对偏远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专门经营10万元以下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且近2年贷款综合实际利率不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

(六)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的,在批准县域或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批准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除开展放贷业务外,上年度分类评级I级、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经批准可以开展股权投资、票据贴现等业务,相关业务操作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股权投资业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严禁资金空转。

(七)规范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签订统一合同编号的制式合同文本,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小额贷款公司以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严禁现金收息,严禁在借款合同外向借款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咨询、评估、管理等费用,严禁利用股东、员工、关联方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和费用。中间业务、代理业务服务收费以及与贷款行为无关的服务收费,应按照市场化规则规范管理。

(八)规范融资管理。支持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融入资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探索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结合其市场定位、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管理能力等,综合分析研判流动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的,应在完成融资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通过其他方式融资的,应作为重大事项提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后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超过净资产2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实行重点监管。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行专户存管,并每月逐级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融资情况。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资金融出方利用上述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

(九)推动不良资产处置。指导帮助合规经营但不良贷款率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运用核销、重组、转让等方法,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确实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可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完善处置程序,采取账销案存等处置措施,积极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在合法合规的权益类交易场所挂牌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风险的能力。

三、改进监管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十)优化审批备案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合并(重组)、退出,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名称涉及行政区划名称变化的,变更股权结构或增加注册资本导致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涉及累计50%(含)以上股权变化的,变更经营区域涉及设区市范围以外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可由属地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辅导,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权限已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下放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政策规定,及时调整相关事项的受理、审批(备案)程序,确保权责统一、工作无缝衔接。审批事项应于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涉及经营区域等内容超出本市所辖范围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违规审批的,对相关市予以通报并责令撤回批复;情节严重的,停止审批管理权限委托下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强化非现场监管。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实监管力量,明确主监管员及职责,切实强化日常监管。要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的应用,按时、准确、完整地通过监管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依托省“金安工程”,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识别和跟踪预警。对小额贷款公司不按要求向监管系统报送数据和信息的,要审慎审批备案;对各类风险隐患,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两个及以上地方金融业务牌照或同时持有多业态股份的,要实行重点监管,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团队、业务、财务“四隔离”措施,严防金融业态之间业务交叉、风险传染。    

(十二)提高现场监管质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调研走访、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形式,摸清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8日。期间,法律法规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