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
今天卿哥讲讲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提醒广大市民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1
2011年6月和2013年6月, 被告人柯某宏分别成立A、B公司。2014年4月,B公司决定对西部国际轻纺城4、5、9号楼商铺的3年经营权进行转让,客户一次性付清转让款,3年期满后B公司按照合同金额的1.1倍回购商铺经营权。客户将商铺经营权委托给C公司(2013年10月成立)管理经营,C公司每年按照客户购买商铺经营权金额的17%返利给客户,3年后C公司将商铺经营权退还客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被告人柯某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柯某宏自首并积极对其企业进行生产自救,形成资产能够偿还集资参与人的债务,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各四十万元,柯某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案例2
2013年2月以来,王某林多次在四川省蓬溪县、射洪市的烟酒商铺购入香烟,并低于市场价卖给他人,制造能够在蓬溪县烟草专卖局以内部价批发香烟的假象。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王某林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其做工程、经营烟草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高额利息,陆续向陆某银等人借款,所借资金除给付前期借款本息外,多用于购买足球彩票和日常消费。经查,王某林共筹集资金5968.0125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597.338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看看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卿哥普法小课堂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述案例可见,
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还是集资诈骗,
犯罪分子往往都会采取以下手段
01
高额收益做诱饵
不法分子以“无风险、有担保、高收益”“稳赚不赔”“保本高回报”等反投资规律噱头进行宣传许诺,且在集资初期通常会通过“以新偿旧”方式按时足额兑现,以吸引更多的集资参与人。
02
“项目”包装藏猫腻
不法分子会通过各种方式编造各种项目,骗取他人信任,有的通过注册合法企业,却不提供真实内容的产品(服务),有的利用商铺采取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方式,直接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03
虚假宣传造声势
不法分子为迅速做大声势,会通过邀请名人站台、展示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的合影、大量“政府批文”,或举办现场观摩体验活动、组织集体旅游、实地考察、赠送礼品等方式宣传,无固定对象地广泛招揽群众。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
■ 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额回报”和“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
■ 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其集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高息回报;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
■ 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潜藏着巨大风险。因此,要保持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
■ 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案发,参与者将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
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
今天卿哥讲讲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提醒广大市民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1
2011年6月和2013年6月, 被告人柯某宏分别成立A、B公司。2014年4月,B公司决定对西部国际轻纺城4、5、9号楼商铺的3年经营权进行转让,客户一次性付清转让款,3年期满后B公司按照合同金额的1.1倍回购商铺经营权。客户将商铺经营权委托给C公司(2013年10月成立)管理经营,C公司每年按照客户购买商铺经营权金额的17%返利给客户,3年后C公司将商铺经营权退还客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被告人柯某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柯某宏自首并积极对其企业进行生产自救,形成资产能够偿还集资参与人的债务,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各四十万元,柯某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案例2
2013年2月以来,王某林多次在四川省蓬溪县、射洪市的烟酒商铺购入香烟,并低于市场价卖给他人,制造能够在蓬溪县烟草专卖局以内部价批发香烟的假象。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王某林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其做工程、经营烟草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高额利息,陆续向陆某银等人借款,所借资金除给付前期借款本息外,多用于购买足球彩票和日常消费。经查,王某林共筹集资金5968.0125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597.338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看看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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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述案例可见,
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还是集资诈骗,
犯罪分子往往都会采取以下手段
01
高额收益做诱饵
不法分子以“无风险、有担保、高收益”“稳赚不赔”“保本高回报”等反投资规律噱头进行宣传许诺,且在集资初期通常会通过“以新偿旧”方式按时足额兑现,以吸引更多的集资参与人。
02
“项目”包装藏猫腻
不法分子会通过各种方式编造各种项目,骗取他人信任,有的通过注册合法企业,却不提供真实内容的产品(服务),有的利用商铺采取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方式,直接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03
虚假宣传造声势
不法分子为迅速做大声势,会通过邀请名人站台、展示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的合影、大量“政府批文”,或举办现场观摩体验活动、组织集体旅游、实地考察、赠送礼品等方式宣传,无固定对象地广泛招揽群众。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
■ 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额回报”和“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
■ 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其集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高息回报;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
■ 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潜藏着巨大风险。因此,要保持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
■ 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案发,参与者将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