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普法课堂」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2023-01-0611:10:5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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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岁末,骗子们也进入冲业绩阶段,各类假借投资理财”“私募基金”“数字货币”“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明目实则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也进入活跃期,编造一些高收益、低风险项目,借助互联网、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出险后投资者将蒙受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在此,将非法集资的特征、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提示如下,并提醒广大群众,擦亮双眼,捂好自己的钱袋子,远离非法集资,过一个愉快祥和的幸福年。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具有以下特征的吸收资金的行为即为非法集资:

(一)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二)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三)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如:原始股非法集资。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为噱头,向老百姓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

 

提示:企业在新三板和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不能称为上市,其股权不能自由交易,挂牌企业不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发售股票。

 

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假借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为名,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承诺固定回报,向所谓的社员吸收存款。

 

提示:具备产业合作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采取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原则,向内部社员吸收股金,供社员内部使用。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如: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等,以投资项目或发售理财产品名义,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发售理财产品行为属于违法。

 

如:以购买金交所产品名义开展非法集资。个别财富管理公司以购买在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金融资产为名义,违规吸收个人资金后以代持等名义购买金交所产品

 

提示: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有严格的投资者准入门槛,个人不能成为金交所的合格投资者。且所购买的金融资产,资产真实性、价值合理性判断难度较大,如发生风险,个人易处于弱势地位。

 

如: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超过限额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对外宣传,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如:预付费消费非法集资。企业以极高的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

 

提示:超过正常消费的预付款或者超过正常优惠幅度的预付款都应警惕。

 

如:消费返现非法集资。打着消费即投资的旗号,以超过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返还购货款方式集资。

 

提示:超过正常商品购买价格的消费就可能是集资的损失。

 

如: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养老机构以项目建设、预订床位、直接借贷等为由,向老年群体募集资金。

 

提示: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前向养老机构缴纳任何资金都存在风险。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提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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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2023-01-0611:10:54来源:

年终岁末,骗子们也进入冲业绩阶段,各类假借投资理财”“私募基金”“数字货币”“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明目实则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也进入活跃期,编造一些高收益、低风险项目,借助互联网、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出险后投资者将蒙受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在此,将非法集资的特征、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提示如下,并提醒广大群众,擦亮双眼,捂好自己的钱袋子,远离非法集资,过一个愉快祥和的幸福年。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具有以下特征的吸收资金的行为即为非法集资:

(一)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二)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三)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如:原始股非法集资。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为噱头,向老百姓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

 

提示:企业在新三板和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不能称为上市,其股权不能自由交易,挂牌企业不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发售股票。

 

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假借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为名,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承诺固定回报,向所谓的社员吸收存款。

 

提示:具备产业合作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采取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原则,向内部社员吸收股金,供社员内部使用。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如: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等,以投资项目或发售理财产品名义,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发售理财产品行为属于违法。

 

如:以购买金交所产品名义开展非法集资。个别财富管理公司以购买在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金融资产为名义,违规吸收个人资金后以代持等名义购买金交所产品

 

提示: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有严格的投资者准入门槛,个人不能成为金交所的合格投资者。且所购买的金融资产,资产真实性、价值合理性判断难度较大,如发生风险,个人易处于弱势地位。

 

如: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超过限额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对外宣传,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如:预付费消费非法集资。企业以极高的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

 

提示:超过正常消费的预付款或者超过正常优惠幅度的预付款都应警惕。

 

如:消费返现非法集资。打着消费即投资的旗号,以超过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返还购货款方式集资。

 

提示:超过正常商品购买价格的消费就可能是集资的损失。

 

如: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养老机构以项目建设、预订床位、直接借贷等为由,向老年群体募集资金。

 

提示: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前向养老机构缴纳任何资金都存在风险。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提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